经济发展局外资项目核准与工作流程_经济发展部工作流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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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局外资项目核准与工作流程

根据《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项目核准手续,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办理核准程序的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核准机关及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新区核准。

二、核准程序

1、按核准权限由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2、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3、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4、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行业意见和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改革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5、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项目申请人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工商注册、进口设备免税、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三、核准效力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规定有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变更及其核准

经发展改革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单位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申请报告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测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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