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责任书_公交服务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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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交通集团客运经营
服务质量信誉责任书
甲方: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乙方:客运车辆驾驶员: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云运客货(2006)21号、云运客货(2006)114号文件精神,做好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信誉的管理工作,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升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现与客运车辆驾驶员签订以下服务质量信誉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
1.乙方不得有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违章、违法行为,凡有违法、违章行为的,除接受交警部门处罚外,公司还将向乙方收取与交警罚款等额的处罚金,并处停班整顿学习3—10天。一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含二次)超员、超速等违章行为的,处停班整顿学习7—10天,并处违约金500元。
2.乙方营运客车一年内发生二次超员20%以上的,公司将取消该车驾驶员担任公司客运车辆的准驾资格,收回公司核发的“准驾证”“资质证”,并处乙方违约金1000元。
3.乙方所驾驶的营运客车因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违章、违法行为连带公司受处罚、整改的,所处罚金和责任全部乙方承担。
二、经营行为
1.乙方营运客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按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服务好的原则,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2.乙方营运客车凡发生经营违章行为,受到运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并处乙方等额处罚金。
3.乙方营运客车凡一月内发生一次经营违章行为的,停班整顿学习3天,并处乙方违约金500元,若发生两次以上经营违章行为的,停班整顿学习7天,并处乙方违约金10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或准驾资格。
4.乙方营运客车发生经营违章行为连带公司受处罚和整顿的,所处的罚金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服务质量
1.乙方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要树立“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增强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意识,认真做好站(点)和运输途中对旅客的服务工作,以优质服务提升公司的服务信誉,减少或者杜绝由于服务质量问题被旅客投诉或者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不发生“甩”客、“卖”客、“宰”客、“并”客,相互 “抢” 客、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2.乙方营运客车发生抢客、打架斗殴、旅客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经查证属实,公司将责令停班学习3—10天,并处乙方违约金500——1000元。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旅客投诉或者被媒体曝光的,公司将责令停班学习7—10天,并处乙方违约金1000.00元。
4.对情节严重、给公司的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将取消乙方经营资格或驾驶资格。
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除处以违约金等处罚外,将在全公司内予以通报批评。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责任书,乙方自愿签字并自愿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续签新的责任书后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印):
代表签字:车牌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