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安全费用提取办法_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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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危行业(非煤)企业

安全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安监总财函(2011)4号文有关规定,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结合集团公司产业多元化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集团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条 高危行业(非煤)企业分类:

非煤矿山开采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交通运输指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等。电力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冶金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的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生产。机械制造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属高危行业的企业有:

矿山(非煤)开采类:兆丰铝矾土矿、亚美大南庄石灰石矿;

建筑施工类:宏厦总公司、宏厦一建、宏厦三建、太行公司、中小企业所属各矿建安公司及其它施工企业;

危险品制造类:化工局所属有关企业、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威虎公司; 交通运输类:国阳运输部、天成公司、兆丰运输公司、中小企业集团下属有关企业;

电力类:发供电公司、兆丰自备电厂、升华供电中心; 冶金类:兆丰氧化铝分公司、兆丰电解铝分公司;

机械制造类:华越公司、华鑫公司、奥伦公司、中小企业所属有关企业; 其他类:升华供热、运输部加油(气)站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以上年度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4、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 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4、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6、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8、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9、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1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第二十条 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1、各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部门应主持年度生产安全费用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或经理层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查。

2、计划的编制要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资金额度、界定的使用范围、生产经营计划、审定的设计方案(重要工程项目、大型设备、装置选型方案需由集团公司审查确定)等进行编制。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查。

3、上报及审批程序:各专业公司(化工局、铝业公司、中小企业集团)辖下各单位资金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至专业公司审查,由专业公司会同安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并下达批复意见后执行,批复意见由专业公司报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备案;非专业公司所属企业编制的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直接上报至发展计划部,由发展计划部组织安监局及有关业务部门对生产安全费用建议计划进行会审,依据会审意见呈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批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费用计划格式及报送时间要求: 格式:文件一律为A4纸,表格一律为A3纸;

报送时间:建议计划为上年度十二月上报,调整计划为当年十一月上报。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安监局、发展计划部等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监局应当会同财务部、发展计划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监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末应向专业公司、安监局、发展计划部报送安全费用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成效,且发展计划部每半年将组织一次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集团公司将对其进行考核,并对单位责任领导或分管领导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责任人员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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