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的办法_平安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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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的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保证大学生顺利成才,我院每年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保险公司为学生开办“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简称“学平险”)。为使此项工作在我院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学平险”的学生,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或有严重疾病需要住院者,必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进行治疗。
二、凡参加“学平险”的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非直接用于治疗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学生因故退学,至退学之日起自动终止保险服务,保费不予退还。
四、参加保险的学生,自办理出院之日起60天内,应通过院学生处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给付手续,若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即时视为自动放弃保险权益。
五、参加保险的学生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门诊病历原件和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章的住院病例复印件;
3、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
4、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5、住院治疗的费用明细单(出院时到医院收费处打印);
6、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7、本人户名的农业或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8、如有学生另外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在“新农合”报销之后,提供以上几项复印件及“新农合”报销凭证。
本办法如有不详之处以学生处解释为准。
《关于实行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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