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_卫生机构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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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为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13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特别说明以外,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一、保障原则

(一)坚持医疗卫生公益性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控制医药费用进行量化考评,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优化资源配置与统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区域卫生科学规划,发挥政府卫生投入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三)坚持转变运行机制与增加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在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扭转“以药补医”运行机制。

(四)坚持统筹算账与财政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实行统筹算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对其经常性收支缺口给予补助。

二、保障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核定岗位、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进行补助。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前提下,对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任务考核的绩效考核机制

1.建立外部绩效考核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和财政补助相挂钩。

2.建立内部考核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建立核定收支差额的补助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

共卫生服务任务;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

1.收入部分

(1)收入构成①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药品收入。

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财政补助收入。

③其他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补助、社会捐赠、存款利息等收入。

(2)收入核定

①经常性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按照上年或前三年的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上年或前三年的平均药品采购价格并综合考虑物价、用药量等因素;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等情况核定。

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由政府合理安排;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等专项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额计算;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

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2.支出部分

(1)支出构成①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②财政专项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③其他支出:包括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赞助、捐赠、医疗赔偿等支出。

(2)支出核定

①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及药品支出等统筹核算、综合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年度总收入的2%在经常性支出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②财政专项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配置规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③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3.收支差额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年度预算实际执行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除重大政策性特殊原因外,财政部门按原核定差额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可采取分期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所需资金主要由事业发展基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负债建设,对已经发生的债务,主要通过事业发展基金逐年解决;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需求对其偿债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在原有补助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还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自治区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和经济困难地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县(区)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逐步适度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或药事服务费水平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以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下发文件为准。

(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1.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等监督作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改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2.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助额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力度。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及时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基金所负担的各项医疗保险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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