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_塔式起重机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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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诊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 专家答疑解惑(图)2012/02/27 19:20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
随着高层大型建筑逐年增多,塔式起重机成为建筑施工中使用最为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施工机械,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起重设备,同时,国家也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技术发展快、市场需求旺、管理难度大是塔式起重机行业发展的明显特点。2007年,《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发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630kN·m以下(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虽然建设部做了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且有关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的话题长期以来在业内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建设部的规定是否合理?有哪些措施可提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本文就这些话题展开讨论。
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
周馥隆:塔式起重机作为特种工程机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其工作寿命?
龚春明:塔式起重机尽管有其自身的结构特点,但是还是和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影响其使用寿命的因素也存在于以下3个环节。
首先是设计环节。目前,我国对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单位没有特别的要求,即未进行设计许可管理,除了大型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和开发新型塔式起重机外,中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是依托科研院所设计产品。目前设计人员所依据的设计标准主要为《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当然也得首先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要求,前面2个标准均采取根据塔式起重机的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确定其工作级别,再根据工作级别、利用等级及其应力循环次数的范围进行设计计算,而应力循环和工作循环有一定的关系,再由工作循环结合塔式起重机的假定使用条件折算出塔式起重机的预估使用寿命,即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也就是说塔式起重机在设计时会有一个设计寿命,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是使用寿命的基础。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为什么建议按15~30年计算,是因为设计寿命并不是越长越好,还要考虑制造工艺是否能够达到,考虑经济价值、安全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的因素。在不考虑制造和使用环节的情况下,设计总体结构是否合理,采用的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计算的条件,连接部位的结构处理及连接件的选用是否恰当等都会对其寿命有很大的影响。
其次是制造环节。塔式起重机制造工艺是否先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缺陷处理和预防措施是否合理都是影响塔式起重机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制造环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3个关键因素。
最后是使用环节。塔式起重机的正确使用同样重要,这里的使用也包括了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拆装运输过程极易使部件变形或损伤。尤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超长、超宽、超高的碰撞变形,起吊部件时吊点位置和绑挂不合理受力变形,不按工艺安装而造成的结构件变形和受力增大等,这些都会影响结构件的强度以至于寿命。此外,是否正确操作也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寿命。塔式起重机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斜拉斜吊、超载、打反车、越级变挡等情况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只有在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使用情况基本符合设计时所预估的情况时,再加上正常的维护保养,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才有可能得到保证,才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朱森林:要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寿命,先了解构造,塔式起重机的构造主要分为4大部分,即钢结构、工作机构、电气部分和辅助与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进入一个工地,时间有数月或数年,一般要求它进行一次较高级的保修后才能进工地,安装后还要经过一个较严格的验收后才能工作。这时它的后三部分的工作性能应该处在良好的状态,加上工作中的周期性保养与维修,此三部分都还在不断的恢复与改善,故决定塔式起重机寿命的主要是钢结构部分。
以现在流行的自升式水平吊臂类塔式起重机为例,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钢结构由塔身(塔桅)、起重臂和平衡臂3部分组成。其中塔桅一般由塔身标准节、回转支架、中间节与塔顶(塔尖)组成,所有的钢构件均是由型材组焊而成,对其检验考核指标是:变形、锈蚀、裂缝、开焊、连接处的磨损及轨道面的磨损。还有一项见不到的指标是金属疲劳所产生的内应力。因此这些因素均是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
安全考虑的行政措施
龚春明:《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文)于2007年6月14日发布,其中做了如下规定:“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此规定被列于限制使用技术,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项规定的出台之前争论激烈,出台之后反响更大。之所以出台此项规定与当时施工企业生产安全形势及我国塔式起重机使用现状有很大关系。此项规定是针对当时塔式起重机事故呈现多发态势,且当时面临着国企的转型和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发展,国企建筑机械管理水平急剧下降,民企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机构、机制不健全的严峻形势;针对当时还大量使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生产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安装施工条件差、总体结构不合理、技术落后的塔式起重机经长期使用,其金属结构出现各种各样安全隐患,使得大量塔式起重机需要更新换代的行业大背景而出台的。此项规定中的年限并非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也未对塔式起重机报废采取直接的年限规定,只是要求在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时,要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进行确认,等于是建设主管部门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出台的一项行政措施。
年限界定之辩
制定统一报废年限无意义
龚春明:国内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都未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4条所述的结构的工作年限,也是在设计假定条件下的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而非塔式起重机的实际寿命,以上标准都是在最近几年更新的,其制定过程也参考了欧标和国际标准,在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使用寿命一直是大家关心和研究的问题,最终还是参考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即规定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条件,而没有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这不是崇洋媚外,而是这样更加合理。
在这里需要讲清一个问题,即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标准和报废年限是2个问题,尽管两者的中心都是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标准实质上就是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标准,因为钢结构是塔式起重机的基础件,而钢结构报废条件在《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8)有明确的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是指塔式起重机出厂之后使用多少年就应该报废,即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寿命,塔式起重机从设计、制造到使用所涉及的情况千变万化,即便是同一厂家设计生产的同型号塔式起重机,在同一使用单位使用,就算其出厂年代相同,使用年限假定也相同,其使用情况也会差别很大,更不要说不同厂家设计生产的不同型号塔式起重机,由不同使用单位在不同地方使用,其使用情况差就更大,塔式起重机的状况也是差距悬殊。前面已经阐述了影响塔式起重机寿命的多种因素,使用期只是其一,我们怎么能忽视其他因素而只依据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来报废塔式起重机呢?这无疑是以点带面。正确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检验塔式起重机的实际状况,符合安全要求即可以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则进行修理,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如更新则报废,因为塔式起重机的实际状况是影响塔式起重机寿命因素的综合结果,这才是实事求是,实际上建筑塔式起重机目前就是这样的,我们无必要研究制定塔式起重机的统一报废年限。
规定未能与时俱进
龚春明: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尽管没有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但此规定如果不考虑当时的背景,在现阶段或者说从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则显然有诸多不妥,其一:不能用出厂年限作为限制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条件。出厂年限并不等于使用年限,出厂年限其实与塔式起重机的状况并无多大关系,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才与塔式起重机的状况有关系,塔式起重机状况在使用环节主要与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和利用率有关系。其二:没有考虑塔式起重机寿命与设计、制造环节的关系。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论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长短、制造质量好坏统一按出厂年限限制塔式起重机的使用不合理,也不利于营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的社会氛围。其三:以起重力矩的大小来确定塔式起重机的不同使用年限,也有些不妥,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的影响因素在前面已谈及,起重力矩只是塔式起重机的性能参数,能反映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而与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的长短并无必然联系。
其四: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向国际标准或者先进标准看齐,国际上为了鼓励企业对塔式起重机质量的提升,有的国家采取由企业在说明塔式起重机工作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所允许使用的年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体现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劣,鼓励先进。其五: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不具备操作性。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年限有多久,在2008年6月1日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之前,建设主管部门是无据可查的,还得依靠使用企业提供出厂资料。在这方面倒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先行一步,2002年《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实施,起重机械在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会对起重机的出厂年限和性能参数留有记录,即便这样,到现在也不到10年的登记记录,而且牵扯到两个管理机构,数据无法共享,这样的规定,执行情况可想而知,除此之外,究竟谁才有资质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没有明确。其六:从有利于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角度思考,此项规定并未切中要害,因为大多数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操作造成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而非塔式起重机自身的缺陷所致。
规定须符合市场规律
刘建华 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对于国家制定的有关塔式起重机的一些法规,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以北京地区而言,5、6千台塔式起重机的数量,仅有4家有资质的单位可以检测、评估,很难完成天文数字的检测任务。对于市场竞争而言,应该符合普通机械行业的客观规律,没有捷径可言。买卖双方各有利益追求,本无可厚非。实际是一个国家政策的管理问题,是社会法制、管理机制、行业素质的综合体现。
经济、技术方面并未体现出其合理性
朱森林:塔式起重机作为大型设备购置时投资较大而列入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等造成的损耗,应随着生产的进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形成价值的转移;转移的价值是从生产收入中得到价值的补偿,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形成折旧资金,也就是折旧。机械折旧年限就是机械投资的回收期限。回收期过长则投资回收慢,影响机械正常更新和改造的进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回收期过短会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利润,不利于市场竞争。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施行条例》中规定一般施工机械折旧年限为12~16年。1993年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减少一次大修周期的基础上,将施工机械的折旧年限缩短至8~12年。2000年后,国内均参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保养,修理技术经济定额》,对塔式起重机主要是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工作过程中的磨损程度总体上比较低,按该技术经济定额所介绍折旧年限为14年。在实际中,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施工企业一般将其定为10年。但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折旧年限只能是财务账本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的年限,它确实不能体现塔式起重机自身的技术状态。
建设部659号文件所规定对塔式起重机报废采用的3种年限规定,从经济方面没有严格的对照,从技术方面更找不到依据。故应该说是不太科学的。
周馥隆:2007年建设部659号文件中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了规定,这种规定对制造商和用户产生了哪些影响?对行业发展有什么影响?
监管薄弱难有实际意义
龚春明:首先应该明确建设部659号文并未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强制规定,而659号文中第33项规定,据我所知,由于存在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一方面受到了塔式起重机使用企业的抵制,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由于不掌握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年限,很难执行此项规定,只是在2008年6月1日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后,建设主管部门才对塔式起重机实行注册管理,才有可能真正掌握塔式起重机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前期主管部门对塔式起重机监管基础的薄弱是此项规定实施的最大障碍。此项规定实施的结果当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制造商也是空欢喜一场,对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也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只停留在各方的理论探讨之中,在现阶段对实际并无多大影响。
强制性报废规定很有必要
李志成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政府部门设定的一些强制性法规对避免建筑行业在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经常发生的安全事故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塔式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一般较为恶劣,长期风吹日晒雨淋,工期紧的项目使用频率高,机械磨损严重,即使在使用间歇期存放,因机件庞大,受场地制约及存放成本因素影响,一般都是露天存放,经历日晒雨淋,自然损耗严重。使用一定年限后的塔式起重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机械疲劳、机件老化、自然磨损、金属构件锈蚀、塑性变形和裂缝等。塔式起重机机体庞大,各机构部件较多,受现场条件制约,评估机构很难在施工现场对塔式起重机作出实质性的全面检测。例如:裂缝隐患,塔身主肢金属构件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容易引起初始裂缝,而随着吊载次数累加,裂缝扩展,会导致强制性报废规定很有必要突然断裂;另外焊缝中存在焊接缺陷,这些隐患一般目测检查不易发觉(特别塔式起重机在高空状态时),从而在使用中对裂缝的形成和扩展起促进作用,进而引发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
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强制性执行有关政府部门可加强管理力度,如塔式起重机备案登记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等。
综合上述分析,权衡利弊,本人认为对塔式起重机实行强制性报废规定很有必要,能消除一部分因使用年限问题造成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强制性报废淘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塔式起重机的更新换代,使塔式起重机在施工项目中能安全、可靠、有序地作业,从而满足工程的施工需要。
利于产品更新换代
朱森林: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强制性规定,无疑对制造厂家会增加产品的销量,即经济上有收益。反过来对用户就正相反,缩短使用时间就会造成经济上有损失。对行业发展来说,对产品的更新换代应该是有好处的,对及早出现更先进的且技术性能更好的塔式起重机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不具可操作性
周馥隆:什么原因导致建设部659号文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龚春明:如上面分析,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受到企业的抵制是一个方面外,关键是由于建设主管部门前期对塔式起重机管理基础薄弱,无从掌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出厂年限),监管部门无法操作。
朱森林:首先从经济效益来说,用户是希望用得年限越长越有收益。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塔式起重机主要是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组成部分,在工作过程中,其磨损总体上是较低的。笔者曾有过国外进口的“西玛”、“康曼地”、“波坦”等塔式起重机的多种构件的经历,在置于潮湿地上外露十几年后,竞没有多大的锈蚀。而茅以升先生设计的钱塘江钢结构大桥,在经历约百年后还能跑火车,就更能说明钢结构的使用耐久性。加上现在私企和个体都大量拥有塔式起重机,他们更看重的是经济效益。故导致659号文件难以很好的执行。
标准制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周馥隆:制造商希望能够按期淘汰,而用户则希望只要不出问题则继续使用,从国内外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来看,有哪些措施既可以延长塔式起重机的工作寿命又可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权衡行业发展兼顾各方利益
龚春明: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出来之前争论激烈,出来之后反响强烈,但其结果并没什么,那为什么会将建设部659号第33项规定曲解为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这其中不乏利益的博弈。在质量终身制的高压之下,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时间越长,生产厂家承担的安全风险越大,尽管目前由于塔式起重机制造、设计方面的因素而引起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并不多,但是作为生产厂家没有谁敢确保自己的产品永远不会出问题,而使用时间越长,出问题的几率也随即提高,因此强制报废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成为生产厂家的强烈呼声。但是使用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塔式起重机的价值,即使在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到期时,只要经济寿命还未到期(即使用该塔式起重机还有利润),也想延期使用。这2种想法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作为企业追求利益,降低风险,这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行业的发展,而不是权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平衡,要营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重视使用管理,追求绩效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培育优秀企业和品牌产品。
建议用设计寿命推算工作寿命
龚春明:目前,我国已经迈入塔式起重机生产和使用大国的行列,但是产品的档次不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状况堪忧。制造企业未形成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产品利润低下,无法与国际知名塔式起重机生产企业竞争,使用企业采购塔式起重机只考虑购置成本。而忽视全寿命成本,因此行业主管部门最好不要直接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而应鼓励制造企业根据设计寿命推算出在相应的工作级别的使用寿命,指导用户使用塔式起重机。用户也可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与制造企业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的不同,进行使用寿命的折算,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不同制造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用户建立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台账,统计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时间,掌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当塔式起重机超出制造企业所给的指导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就得承担塔式起重机的超期服役的风险。事实上《起重机设计规范》(3811-2008)在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有效期中已做了类似的说明。
科技提升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
尚培毅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从制造厂家来看,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淘汰周期,周期短,可以很快更新产品技术,将新技术很快融入到产品设计中,能够推动塔式起重机行业的发展,如果淘汰周期过长,不仅增加安全隐患,而且也限制了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于用户而言,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淘汰周期,目前,塔式起重机的用户群体以大型租赁公司和大型建筑为主,他们首先会考虑安全,多会选用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其次会考虑市场竞争,长期使用老旧款产品,必然会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最后,还有使用成本的考虑,新技术、新产品在降低市场成本方面具备优势。如果不及时淘汰老旧产品,则会增加安全隐患,这对用户来说也得不偿失。
而从延长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来看,首先,应该提高材料的科技含量,尤其是用钢应该有大的改进;其次,提高焊接工艺;最后,革新表面处理技术,提高防腐性能。
对于如何监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时间,新乡克瑞开发研制的塔式起重机“黑匣子”全称为“塔式起重机安全记录仪”,能够实时记录塔式起重机在工作时的最大起重力、最大起重力矩和运转时间等参数,以及塔式起重机操作手的违章操作和误操作行为。必要时,“黑匣子”会自动切断塔式起重机的电源。此外,“黑匣子”能以每秒钟数次的速率对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违章情况进行实时记录,为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管,遏制违章作业,杜绝塔式起重机超年限使用,确保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提供了技术保障。目前,已经作为推荐标准在塔式起重机上应用。
延长塔式起重机寿命的方法
朱森林:从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来看,从以下4个方面落实措施可以延长其工作寿命。①落实机务人员的生产岗位责任制。塔式起重机的工作是靠人来操作完成的,只有建立各项完整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办事,好的机器加上有责任心的人去使用才有好的效果。②塔式起重机属特种机械,有其特属的专业技术,品种型号多样,要建立完全适应现行塔式起重机使用中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还要准确对号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才能使塔式起重机在安全前题下合理工作,从而不使塔式起重机承受意外的损伤及事故,从而也产生相应的效益。③落实塔式起重机的保养。要加强其工作期间的保养与及时的维修。④作好并加强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检测。塔式起重机属大型专业机械,应由质检部门负责安装验收的检测,但对水平吊臂类现行国内的塔式起重机,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基本是按自己的传统经验与模式进行操作。据笔者所了解,现场安装后检测,近些年来很少有人爬上塔式起重机去查看大臂的斜撑杆的开焊情况、轨道面的磨损情况,及塔尖底、中间节等铰接处所受应力集中处的型材有否撕裂及变形等情况。还有立塔后需工作达数年时的中间检测的落实等。只有作好这些工作,才能好塔式起重机的正常工作并能延长其寿命的保证。
此4项措施即是塔式起重机工作正常(安全)的关键,设备能够长时期正常工作,才能获得市场与效益,如也就能达到生产商与用户的利益平衡,只有双方的满意才能有共赢。
制定标准的思路
周馥隆:针对行业现状,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塔式起重机报废标准?
不赞成制定统一的报废年限
龚春明:本人不赞成制定统一的塔式起重机报废年限,但希望大家就起重机的报废条件进行研究,《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中对起重机的有效使用期做了分类说明,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年限,其原因就在这里,这里的有效使用期实际上是塔式起重机的实际寿命;《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对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在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主要依据钢结构的使用寿命,因此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条件其实是不存在问题,《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4·7·4条所述结构件的工作年限是设计寿命,而非实际使用寿命,因此可以说国家对起重机使用寿命并没有硬性的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根据制造商所依据假定使用条件,再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折算具体某一台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当使用寿命达到设计寿命时,即已达到制造商的正常工作年限,此后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属于超期服役,不在制造商的保证范围内。《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规定塔式起重机应该有显示和记录装置,并且该装置可以记录最近1.6×10000个工作循环和对应的时间点,这为今后塔式起重机寿命的计算提供了依据,相信随着今后技术的发展,单台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的确定不是难题。现在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塔式起重机日常管理尽管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它也属于特种设备的一种,按照特种设备的管理,是要进行定期检验的。
定期检验是对目前塔式起重机安全状况的一种判定,如其他特种设备一样,也未实行统一的报废年限,但还是该报废的报废了,就是因为如果继续使用并不见得经济,即其经济寿命到期,或者继续使用无法通过定期检验的要求,由于不正常使用透支了其使用寿命,得提前报废。从现阶段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的塔式起重机也都进行定期检验,只不过检验机构有别罢了,只要检验机构严格把关,以现在的检验标准,使用期较长的塔式起重机已经难通过定期检验,这完全可以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何必要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呢?
使用时间和实际工况结合
朱森林:建设部659号文件,主要是以年限来控制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时间,应是不科学的,因为时间只能算一项指标,它还不是实际工作指标(因为有停置时间)。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3方面因素而定。①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累计,小型塔式起重机(630kN·m及以下),定为12年;中型以上定为16年。②主卷扬机构2次大修以后3年。③钢结构主要受力件大修整形后5年,或3处受力主件均磨损锈蚀超10﹪。
标准制定应先规范行业现状
周馥隆:塔式起重机的使用会影响到其安全性和寿命,目前,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现状如何?规范租赁业
龚春明:目前,塔式起重机主要分属于专业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而且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管理没有特别要求,最近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研究。从目前情况看,不论是何种企业,塔式起重机使用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缺乏真正懂机械管理的设备管理人员,大多数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和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塔式起重机的基础管理,技术档案未建立或档案不齐全,使用记录,事故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大修记录等原始数据无从考查。
二、塔式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或形同虚设,如交接班制度,定机定员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全面检查制度、特殊检查制度等。
三、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不容乐观,租赁公司和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为节约成本,没有专职的安全员,小的租赁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技术、安全多职责集于一人。
四、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由于塔式起重机档案管理不完善,未形成交接,往往形成人走之后,塔式起重机以前的使用情况空白,无人知晓。
五、操作员不进行上岗前培训,只要有操作证,租赁公司就敢让其操作任意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六、维修保养跟不上,维修人员技术差,安装工人未进行技能培训,安全意识差。
七、没有大修能力,带病运转。
八、标准件互换使用,又无生产日期标识,最后导致所有标准件无法区分使用年限,极易出安全事故。
九、有极个别租赁公司,私自加工标准节。
十、有些塔式起重机安全隐患重重,但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报废,冒险使用。
这些问题除了安全监督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外,还需要租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生产企业的的配合,如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租用管理到位的租赁公司的塔式起重机,不能只以租赁费的高低来选择租赁公司,同时也要对租赁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在设备进场时,要进行设备报验,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在主要结构件上做永久性的标志等。
塔式起重机行业管理整体欠缺
张远雄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用户缺乏对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和维护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专业人员少,与塔式起重机市场保有量形成巨大差距,尤其在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二、管理体制混乱,责任分工不能细化,收入分配不公,不能激励员工积极处理问题。
三、塔式起重机技术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得到相应的培训上岗。
四、监督部门都是受利益趋使而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执行其职能。
各种标准体系不健全
各种标准体系不健全
朱森林:目前,塔式起重机使用中存在问题,还是从上述的4个方面来谈。
人员管理以前国企均要求定机定人,加上国企拥有较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此项工作一般能落实在实处。但近些年由于各项经济体制的改革,及用工人员的复杂性,特别是大量的私企与个体的塔式起重机的机务人员多为临时招聘,故很难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这已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加强社会劳动培训及专业职业教育等来解决。
安全技术与安全操作规程现行的标准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J/T100-1999)。这里需指出的是,这些标准均是20世纪80年代所订标准改进而成,以前国内所用的多型仿前苏联的旧式塔式起重机的专业词语,如动臂、中央集电环等还在标准中出现,而现在国内基本是水平吊臂类塔式起重机一统天下的情况,使许多条文与篇幅没有针对性,这种不准确且杂乱导致不便于记忆,故很难指导实际工作。该情况只能是请上级部门重新制定科学的相关标准,并及时宣贯。
保养规程目前,国家对于塔式起重机的保养还没有统一标准。以前在人们思想中的保养分级,是参照前苏联的以汽车等动力机械为测试蓝本,再分时间间隔的三级保养理论,对于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是不合适的。塔式起重机一旦在工地立塔后服役,就要到工地完工后才能拆下进行较大的保修,故现实中基本以修代保。但这不科学,塔式起重机服役长达数月或数年,这中间没有有效的保修,是很难使塔式起重机能够长时期的保持在良好状态,即具备其持续的工作能力。如何作到这点,也应请国家相关部门,尽早制定出一个完全针对现用塔式起重机类型的科学的保养规程,并贯彻执行。塔式起重机只有在合适的保养下才能有持续的工作能力,从而也就有了好的效益。
塔式起重机的检测塔式起重机的检测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现各地安监所采用的传统检测模式是:将塔式起重机结构分为机械部分、电气部分和安全装置等,并且一般均着重于安全装置的检测。对钢结构的检测,条文栏目不多也没有侧重性。笔者曾多次看到工作约10年的塔式起重机主桅的上部钢构件上部铰点各受力位置存有安全隐患的现象,如塔尖的下主弦杆开裂,铰销孔磨大;中间节弦杆开裂,销孔磨大;旋转支架筋板撕裂,支承磨陷等。还有吊臂因斜撑开焊使吊重时折臂,甚或至塔式起重机倾翻。因此,要在全国进行一个重点增加钢结构件的检测的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