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房屋拆除讲课提纲_房屋拆除讲课提纲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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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房屋拆除讲课提纲

市委市政府对这次城乡结合部的整治高度重视,从政策出台,到资金支持,再到组织落实,可以看出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首先我们在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当中,在安全工作上一定要扎扎实实地落在实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建新就要先除旧。建筑安全工作重要,拆除安全工作更为重要。为什么说拆除工作更为重要,是因拆除工程就其施工难度、危险程度、作业条件等方面来看远甚于新建工程,更难于管理,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也发现这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在组织这项工作上,就因一些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而疏于管理,酿成重大事故悲剧的不在少数,所以,应当引起我们在这次整治工作中的高度重视,必须加强监管,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第一部分 在拆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拆除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低,组织工作不落实

对施工队伍的审查不严格,对承包施工单位不进行资质审核,对施工方案不进行严格地技术把关,因而在施工条件 1 不具备的情况下,即仓促开工,个别施工单位还有意规避监督部门的监管,提前开工。

2.零费用拆除

此类工程往往是“零费用”工程,即没有工程款,施工方*变卖废旧钢筋获得利润。因此,迫使施工方极力控制成本,为了节省工人工资和机械设备台班费用,尽力压缩工期,常常冒险作业,几层一起拆除。

3.施工队伍和工人素质

施工队伍挂靠现象严重,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放任自流,基本不参与施工现场的管理,项目部的人员配备也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工人的流动性极大,基本都是临时招聘的,没有受过基本的培训。拆除工作的劳动强度大,作业危险性高,工资微薄,因此稍有素质者都不愿从事这一行当,结果实际从业人员的素质状况同其生存状况一样令人堪忧。

案例一:湖南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于2009 年5 月17 日16 时,湖南省株洲市320国道红旗路高架桥拆除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受伤17人,总包单位: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据了解,红旗路高架桥是湖南省首座城市高架桥,1995年投入使用,全长2750米,桥面宽超过16米,桥下净高8米。由于此桥从株洲市闹市区红旗广场跨过,造成此处交通拥挤。当地决定实施拆除。5月5日此桥全封闭,禁止桥上通车,开始分段动工拆除。发生坍塌事故的桥段,原定在5月20日实施爆破拆除。

据悉,拆桥的工程承包给了一个建筑企业,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臵换。政府此前还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一百多万元奖金。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使拆桥体的钢筋能回收,便对部分桥墩采用了人工拆除的办法拆除。

经查实,4月27日,犯罪嫌疑人程继昂经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育滨同意,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以挂靠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通过招投标程序中得红旗高架桥爆破拆除工程项目;由南岭公司委派公司副总经理付新贵作为拆除总技术负责人负责对2 0号至86号及89号到l 08号桥墩实施拆除爆破。

该重大事故的原因,一是施工队伍资质不符,二是只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制度。

案例二:甘肃省永昌县某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按照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甘肃省永昌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道路建设红线内的综合楼和部分厂房等建筑进行拆除,此项拆除工程由杜××工程队于2001年11月28日动工拆除。2001年12月16日下午13点杜××工程队作业人员柴某等8人到综合楼西段拆挖墙体,将墙体每隔3m预留50cm宽的柱子后,从地面以上lm范围内进行拆挖,约14点40分柴××、赵××、张××等8人分别拆挖三楼西端的外墙及隔墙的预留柱,约15点40分时,三楼墙体突然向内倒塌,造成在此作业的施工人员3人死亡、2人受伤。

一、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

该工程在施工前没有编制专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负责人没有临场正确指挥,施工过程盲目蛮干,当拆除至三层西墙体时,作业人员用大锤、钢钎对墙下1m处先凿洞、再掏空,最后砸断四周柱脚,致使墙柱突然坍塌,将在场的作业人员压于墙下。这种施工过程,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工程规定: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砍砌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体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允许进行掏掘。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这是本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永昌县城关镇南关改造拆迁过程中,对承包方资格审查不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这是发生事故的管理原因。

二、事故结论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此项拆除工程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到实处,违章指挥、盲目蛮干,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永昌县改造拆迁部门将拆房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工程队,应负这起事故的重要责任。

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三、事故教训

此次事故是一起重大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违反《建筑法》第50条:“房屋拆迁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即无营业执照、又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工程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吸取这一沉痛教训。

拆除工程违反《建筑法》第38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既无施工组织设计,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一起违章指挥、盲目蛮干的生产安全事故。

违反《建筑法》第4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此次事故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违法上岗作业。案例三: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房屋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 2002年8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建筑公司大院内房屋拆除工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塌坍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1年9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因道路拓宽工程需要,市城建开发处与该市某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将某建筑公司大院部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任务委托给某拆迁单位。同年9月18日拆迁单位与建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同意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拆除。签订协议后,拆迁单位程××、邱××、陈××等人为了单位创收,与建筑公司副经理杨某、经营科长蒋某口头协议,要将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拆除另行安排。据此书面和口头协议,某建筑公司安排所属工贸公司将协议范围内的拆除物于2001年底前拆除完毕,而对拆迁单位口头协议留下的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未安排队伍拆除。2001年10月,拆迁单位陈××将文化中心和实验室拆除业务安排给了个体户陈××。陈××在拆除完实验室和文化中心屋顶后,将剩余的工程又转包给韩××拆除。2002年8月13日上午,文化中心只剩下东墙未拆(高约4m,长约7m),其余的墙已全部拆倒。韩××等3人在东山墙西侧约3m的地方清理红砖。约9时40分,东山墙突然向西倒塌,将正在清理红砖的3人砸倒,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拆除人韩××在未对拆除工程制定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除时,采取了错误的分段拆除方法,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墙体失稳,突然倒塌。因此,缺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一是拆迁单位对内部人员失之管理,且工程发包后,对工程未采取监督措施;二是某建筑公司作为合同中的承包人,执行合同不严,现场管理交接不清;三是拆迁单位职工陈××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将拆迁业务安排给无资质的个体;四是承包人陈某无拆除资质,利用非法手段承揽拆迁业务,又非法转包。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三、事故结论

拆除人韩××系无房屋拆除资质的个体,不懂建筑施工技术,承揽任务后私招滥雇,既未制定拆除方案,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严重违反了拆除作业程序,属典型的违章拆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追究刑事责任。

该市拆迁单位职工陈××,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自将拆迁业务安排给无资质的个体业主,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该市拆迁单位部分分管此次拆迁工作的领导,为单位创收随意争来拆除业务后又不闻不问,管理、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事故教训

房屋拆迁工作要切实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该事故中建设单位市拆迁安臵事务所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个体的行为已违反“建筑法”。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该事故中承包人陈××无拆除资质,又将工程转包给韩某,陈某与韩某等人均无拆除资质,不能参与承揽工程,且两人均未制定拆除方案。市拆迁安臵事务所在工程进行中,负有监督责任,对工程质量安全应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应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此事故中市拆迁安臵事务所监督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四:湖北省武汉市某大厦拆除工程外檐板坍塌事故 2001年6月20日,武汉市某大厦发生一起因拆除外檐悬挑结构的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

武汉市某大厦装修改造工程由中建某局某公司承包后,又将建筑物的局部拆除工程转包给四川省合江县某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该分公司又雇佣了重庆市合川龙凤镇某建筑工程队做劳务施工。

2001年6月19日,作业人员在拆除大厦的17层④~⑩轴外檐悬挑结构时,采用先拆除⑤~⑨轴的外檐,然后再拆除④轴和⑩轴处的局部外檐。该悬挑外檐结构由悬挑梁与外檐板组成,④~⑩轴外檐总长为21.6m,轴与轴间距为3.6m。上部结构为悬挑梁(与结构柱连接),外檐板在悬挑梁下部(板厚80mm,板高5.Om),由悬挑梁承力。但是在拆除之前,施工负责人没有讲明悬挑结构的承力部位,也没说清楚拆除程序,作业人员错误的先将⑤~⑨轴处与柱相连的悬挑梁处凿除了混凝土,由于悬挑梁钢筋尚未切断,另外尚有④轴和⑩轴两处混凝土未拆除,虽已造成隐患却没导致坍塌事故。至下午4时左右,主楼工长和监理人员进行了查看,便认为“基本完好,未发现异常现象”,因此错过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

次日,6月20日作业人员继续凿除④轴和⑩轴处与柱相连接的悬挑梁,并切断其连接钢筋,此时外檐板失去承力结构向外倾倒,砸坏外脚手架后坠落,造成裙房门厅支模人员4人死亡,5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主要是拆除程序错误,应该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该工程由于先拆除了悬挑梁,使外檐板失去承力传递结构,剩余连接部分无法支承外檐墙板的自重而发生坍塌坠落,将下面(距坠落处46m)的支模人员砸伤致死。

2.管理方面:

①拆除方案不清楚。该拆除方案只是一般规定如“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用凿子小块地凿打”,“不能分隔成大块破除”等,没有针对该工程结构特点进行指导和详细写明拆除程序,因此作业人员分不清哪些是承重部位,哪些属非承重部分,误将承重部位先拆除,导致发生事故。

②现场指挥错误。四川合江县某建筑公司是否具备拆除资质,为什么拆除之前该单位负责人未向作业人员讲清拆除程序及注意事项,为什么主楼工长和监理人员6月19日查看之后,还认为“基本完好”。说明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懂建筑结构,不认真查看图纸,导致了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已经发生隐患,却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导致事故。

③总包放弃管理。总包单位将拆除工程包给分包单位后,既不认真审查资质,又不对方案的可操作性进行认真研究,再加上雇佣农民工作劳务,层层放松管理,最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结论

1.本次事故由于总包单位对分包拆除工程时,未认真审查其资质,拆除过程中又疏于管理,分包单位对工程结构不清楚而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相应证书,违章操作,导致拆除程序错误,导致事故发生。

2.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从总包非法转包部分拆除工程,分包又雇佣农民工拆除,既未进行安全教育,又未进行交底,致使不懂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的农民工违章拆除,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预防

1.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包虽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但总包违反《建筑法》转包工程,不进行全面管理,应追究总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2.房屋拆除工程因市场混乱事故多,《建筑法》第五十条专门进行了规定,但仍没得到全面贯彻。必须要求拆除作业之前,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讲明拆除程序和注意事项,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指挥。

3.拆除工程的交底不能过于简单,不仅应有文字说明,还应绘制结构图纸,标明拆除程序和拆除方法,拆除过程中须有技术人员在现场亲自指挥。

五、事故教训

房屋拆除工程与新建工程相比较,有些工程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必须由懂得工程结构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施工,施工之前调查了解原建筑结构和使用现状,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否则容易发生事故。为此,《建筑法》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拆除工程事故是由不具备拆除资质的队伍施工,不懂工程结构,拆除作业前无正确可行的方案指导,也未向作业人员对拆除程序进行交底,且整个拆除过程中也未得到懂结构的管理人员指导,以致在拆除挑檐时,错误的先把悬挑梁凿除,致使挑檐板坠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

总包承揽该大厦装修工程后,又把建筑物的局部拆除工程进行分包,由于没认识拆除工程的危险性和复杂性而放弃管理。《建筑法》中规定,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单位负责。案例五:四川省内江市某办公楼拆除工程坍塌事故 2002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某改造工程项目在拆除某办公楼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

内江市滨江东路某改造工程项目需拆除沿路主干线的旧房,由于内江市房屋拆除市场无专业施工队伍,内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幢七层办公楼包给个体承包人陈某(陈某系原内江市某建筑公司下岗人员)。

2002年12月27日在无拆除方案的情况下开始了拆楼工作,当时施工现场人员、车辆较多,因为施工现场未提前进行围挡,现场很乱,拆楼人员既无统一指挥也没有明确分工。

当采用手拉葫芦及钢丝绳栓拉第七层的大梁时,突然发现附近地面有辆装砖的汽车,随即通知保安把车辆调开,但汽车却开进楼内,误认为进入安全地带,6名民工继续往车上装砖。此时,楼上拆大梁人员见地面的车、人都不见了,亦误认为已经去到安全地带,也没有人负责进行全面检查,便开始拉大梁,由于大梁连同墙体一起倒塌砸在第七层的楼板上,将楼板砸断后又砸到六层楼板,从而将各层楼板连续砸塌,而汽车和6名装砖的民工却在楼内,6名民工当场全部被砸死,该汽车司机被砸伤。

二、事故原因

1、此拆除工程采用了错误的拆除方法,一般除平房外不得采用推倒法。该工程为七层楼房,应该自上而下逐层拆除,对于较重的混凝土大梁应采用吊车或其他起重机械吊下。而该包工头为图省事采用了拉倒法,又未经计算,楼板也未加固支顶,结果因冲击力过大各层楼板连连砸塌造成死亡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拆除现场未进行围圈,地面也未设安全人员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汽车进入拆除房屋内,等于进入了危险区内,从而造成伤亡事故。

三、处理结果

内江市中区检察院以邓、罗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于3月25日一审判决:邓祥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罗德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第二部分 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

房屋拆除是一项劳动力密集型、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工作,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区。随着城市建设、拆迁改造房屋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本文根据近三年建设部备案的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分析原因,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一、近三年房屋拆除事故情况分析

1、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多。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0%,而有拆除资质的仅占40%。

2、无房屋拆除方案的拆除工程发生的事故多。无拆除方案发生的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67%,而有拆除方案的占33%

3、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发生的事故多。四层及四层以下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73%,而四层以上房屋占27%。

4、农村建筑队拆除的房屋事故多。农村建筑队承担的拆除工程,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4%,而城镇建筑企业占36%。

5、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多。砖混结构房屋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60%,而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房屋分别占30%和10%。

6、墙体坍塌导致的事故多。墙体坍塌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46%,而由于钢筋混凝土板、梁、基础坍塌引起的事故分别占30%,14%和10%。

7、发生在城市的拆除事故多。近几年所有房屋拆除重大事故都发生在城市,而乡镇和农村拆除事故,没有一起记录在案。

8、公共建筑拆除事故多。公共建筑(主要是商场,办公楼等)拆除事故起数占事故总数的55%住宅和工业建筑分别占30%和15%。

9、农民工伤亡多。据统计,拆除事故农民工伤亡占80%以上,诸多事故的受害者几乎都是农民工。

二、房屋拆除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偶然与必然因素聚集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人(业主、管理者和作业人员等)的不安全意识、情绪和行为,物(机具、材料、施工设施及辅助设施等)的不安全状态,环境(气候、季节、地质条件等)的不安全因素。因此,预防事故的关键在于认识事故发生的规律,识别、发现、消除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尽可能地遏制和减少偶然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小。从事故案例看,房屋拆除安全事故或由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拆除工程,或由于拆除程序、拆除作业不规范,或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监管,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导致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原因。

1、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据建设部统计,2003年1~7月,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5起事故中有3起是属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的情况。由于企业没有相应的资质,管理及作业人员不懂房屋拆除技术及程序,不懂安全技术及管理,而是凭主观直觉拆除,导致事故发生。

(1)违法发包、承包、转包

业主无视房屋拆除的危险性的技术要求,无视《建筑法》的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企业或个人,承包者再将拆除工程转包,拆除时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黑龙江省农垦某办事处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拆迁合同,房产公司将拆迁工程转包给宋某,宋某又将车库平房拆除工程转包给高某,高某从本村找来6名民工,安排他们每人拆一扇门框。6名民工用大锤,钎子等工具作业,由于未采取支撑措施,导致车库雨蓬梁整体坠落,当场砸死3人,重伤1人。

(2)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管理混乱。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由于无相应资质,常常在无拆除方案、无技术及安全交底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冒险蛮干。山东省临沂市某单位在拆除一栋宿舍楼时,雇佣未经安全及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拆除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无统一指挥。电焊工在切断建筑物钢筋的同时,另一部分工人将宿舍楼墙体用钢丝绳及手拉葫芦加力拉紧,使墙体失稳倒塌,导致4人死亡,2人重伤。

(3)“以料抵工、”“以料抵款”,冒险拆除。在房屋拆除中,普遍存在业主“以料抵工、”“以料抵款”的现象,这给房屋拆除造成极大不安全隐患。作业人员担心 被拆的构、配件损坏,不能变卖,冒险拆除、违章作业。山东省济南市某公司委托一包工头对某机床厂的两个车间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支撑车间大门雨蓬的措施,民工无安全意识,无结构常识,违反“自上而下”、“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再拆除承重部分”的拆除程序,为保证铁门完好,便于出卖,在兼作雨蓬梁的门过梁上部砌体未拆的情况下,民工先拆门过梁支撑处的砌体,将过梁支承处掏空,导致过梁和雨蓬的失去支承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2、违反拆除程序,导致事故。遵循拆除程序,是房屋拆除安全及顺利实施的保证。在拆除前,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扩建等全部资料。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1)先拆除承重结构,导致坍塌。房屋和房屋构件拆除前,应了解被拆除部分的支承位臵;拆除过程中,应支承位臵的稳定,确保支承位臵的原有的承载力。房屋拆除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应先拆高处,再拆低处;先拆除非承重构件,后拆除承重构件。湖北省武汉市某大厦在拆除楼顶悬挑结构前,现场人没有交待清楚拆除程序,作业人员不知道哪些是结构支承部位,哪些是非支承部位,错误地将与柱子整浇在一起的钢筋混凝土悬挑梁拆除,使与悬挑梁整浇的外檐板失去支承,从60m高空向外倾倒,砸坏外脚手架后坠落,造成裙房门厅支模人员4人死亡,5人受伤。

(2)采取了错误的拆除方法。多层砖混结构房屋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拆除,不得数层同时交叉拆除;应逐件拆除结构构件,先板、梁,后墙、柱;除平房外,一般不得采用推(拉)倒拆除的方法。遇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时,应遵守:a.砍砌墙根的尝试不得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厚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允许进行掏掘。b.为了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c.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退至建筑物高度二倍以外时,方可推倒。

四川省内江市某楼房拆除工程中,采用手拉葫芦及钢丝绳拉七层的大梁,大梁连同墙体将七层楼板砸断后,又砸断六层楼板,从而将各层楼板连续砸塌,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

甘肃省永昌县某工程队在某拆除工程中盲目蛮干,当拆除至三层西墙体时,作业人员用大锤、钢钎对墙下1m处先凿洞、再掏空,最后砸断四周柱脚,致使墙柱突然垮塌,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

(3)不遵守爆破规定,擅自更改方案。爆破拆除房屋必须严格遵守爆破施工规定。湖南省郴州市某发行工程,用爆破法拆除一栋四层砖混住宅楼时,爆破队现场负责人为减少爆破装药量,不按爆破方案实施,擅自更改方案,组织工人用大锤将楼房底部承重墙每隔0.5~0.8m凿开若干孔洞,承重墙面积减至原有的1/4左右,造成底层墙体承载力严重不足,楼房整体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4)缺少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

①没有考虑气候影响。补拆房屋的安全,受气候影响较大,应准确判断气候对拆除中房屋的不利影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湖南省长沙市某四层砖混住宅楼拆除时,违反基本的拆除程序,把所有的横墙拆完,仅留下一堵孤立的纵墙,并未采取任何支撑和安全措施,形成致命的安全隐患。由于待拆的墙体过于细长,稳定性差,恰遇暴风雨天气,导致墙体坍塌。倒塌的墙体又砸倒相邻的一堵墙,造成了13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

②对待拆的构件未采取加固措施。贵州省遵义市某商场在拆除过程中违章,政府拆迁处发现后,责令停止作业,但撤离的拆除方对已凿开的楼板未采取任何加固和安全措施,导致三层楼板坍塌,造成2人死亡,21人受伤。

③盲目追求拆除进度。有的业主盲目追求拆除进度,不考虑人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迫使施工方冒险作业,形成安全隐患,给事故发生提供了主观条件。(5)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拆除工程规避了政府安全监管、检查,给事故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

(6)没有实行招、投标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招、投标制度,或假招、投标,或走过场,致使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埋下事故种子。

(7)没有实行拆除工程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旁站式”监理,致使拆除方在没有拆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拆除。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8)作业人员大多未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房屋拆除工程事故预防措施。根据上述分析,为防范拆除安全事故,特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1)切实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定、规程的规定,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2)建立建筑从业人员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彻底改变部分企业低水平、走形式或不培训的现状。

(3)业主必须对房屋拆除安全负责,与施工方共同承担安全风险,提高业主方与拆除方的安全成本,根据其获益情况,分摊安全风险,确保拆除安全。

(4)实行房屋拆除的招、投标制度,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加强对拆除施工企业及现场的监管。

(5)工程监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实行对房屋拆除的“旁站式”监理,切实加强对拆除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6)制订有针对性的拆除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方的审查,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正确拆除方案的实施。

(7)拆除方案及拆除技术交底切忌简单化、形式化。拆除方案除了文字说明外,还就绘制必要的图纸,标明拆除方法和拆除程序;落实逐级、逐项技术交底制度; 拆除过程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8)在拆除过程中,对待拆的楼板、残恒断壁,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撑、支护等加固安全措施,防止倒塌。

(9)拆除过程中的房屋,受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较大,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防范、排除由此诱发的安全事故。

(10)房屋拆除必须顾及到周边环境及安全。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被拆建筑物及周围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拆除建筑物周围应设有安全防护网和防护棚,被拆除房屋应全部腾空,拆除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守护。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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