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服务框架_酒店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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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市门头沟区2013-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
会议定点服务框架协议
全称:北京市门头沟区2013-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协议单位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
住所:邮政编码:102300
法定代表人:
乙方:西峰山庄国际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苛罗坨村西峰寺路85号邮政编码:1023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甲彬
甲方就门头沟区2013-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协议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MC2012-68)(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即为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会议定点服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门财采购【2006】247号)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署本框架协议如下:
一、服务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协议单位。“采购人”系指北京市门头沟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与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门财采购
【2006】247号)、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会议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硬件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如行政事业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
4.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乙方的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将作为下一期协议采购评审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5.甲方通过对乙方上报报表情况进行统计,作为下一期“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会定点协议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评分依据。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采购中心在甲方指定媒体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且乙方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乙方取得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的资格;乙方作为指定的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单位,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会议接待服务。
2.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3.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低于最高限价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在协议执行期内的综合考核评定过程中将被给予加分奖励。
4.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没有出现违约并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综合考核评定中达到90(含)分以上,作为下一期评审的评分依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搞好会议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需求作到优先预定,优先安排,优先服务。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3.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保证将严格履行投标时的报价,不会向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超过投标文件承诺价格的费用。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在办理会议接待业务时,不得收取任何具有押金性质的费用。当行政事业单位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本协议书。
4.乙方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门财采购【2006】247号)、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硬件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力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乙方同意建立退出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第七条“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5.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乙方承担。
(1)乙方应保存好协议期内发生的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进行检查。
(2)乙方保证按时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3)乙方保证按甲方的要求递交或领取框架协议、按时上报报表等其他甲方要求的材料。
(4)乙方保证不做出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乙方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6)乙方保证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保证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7)乙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1)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若未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一经发现,将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综合考核评定中给予扣分处理。
(2)如乙方需停业装修、改造影响继续接待会议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会议服务。若乙方停业装修、改造完成准备重新接待政府采购会议前一周,应提前将变化情况按照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甲方实地复核后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协议。
(3)如乙方的部分设备设施装修、改造但并不影响接待会议时,应提前一周将变化情况按照甲方要求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其改造是否影响其所在分包的资格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果未能及时变更,一经发现或被采购人投诉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会议服务,并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四、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第三次取消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期“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协议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
(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诺接待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
(2)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被行政事业单位有效投诉;
(5)日常或实地综合考核评定低于80分的;
(6)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7)不积极配合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8)在办理会议接待业务时,收取行政事业单位任何具有押金性质费用的;
(9)不按时上报相关报表数据的(每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向门头沟区财政局(采购办)上报“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会议定点供应商月度报表”);
(10)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六、协议修改
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甲方有权对框架协议进行相应变动。
3.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日常或实地综合考核评定低于80分的;
(2)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接受并参与日常或实地综合考核评定的;
(3)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4)乙方各项本应作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甲方发现;
(5)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
(6)乙方在本项目项下行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能遵守有关纪检监察、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
(7)经有关执法机关查实,乙方有组织色情、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8)乙方发生第四条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含)次以上。
八、协议生效及其它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开始生效;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4份,以中文书写,甲方2份、乙方和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纠纷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42号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去永定镇苛罗坨村西峰寺路85号
邮政编码:102300邮政编码:102300
传真:010-69828192传真:010-59260208
电话:010-61805154电话:010-59260205
协议签订日期:2012 年 11 月 16 日协议签订日期:2012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