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实施意见_贵阳市花溪区区委书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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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开展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实施意见》

相关规定摘要公告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令)及《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包括药物流产术、负压吸宫术、钳刮术、中期引产术、晚期引产术等)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区卫生、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终止妊娠类药物仅限于在经过批准可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区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必须在妇产科(计划生育科)医师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

4、对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育龄夫妇,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宣布其《生育(服务证)》作废并注销,今后不再安排生育计划。违法生育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区人口计生局或者卫生局依据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7、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类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许可证。

8、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终止妊娠类药品为:

1、利凡诺粉剂(0.1g/瓶)针剂(50mg/2ml),2、天花粉蛋白针剂(1.2mg/支),3、芫花无水醇注射液(1g/ml),4,甘遂无水醇注射液(0.5g/ml),5、米非司酮(25mg/片),6、米索前列醇(0.2mg/片),其他:卡孕拴(外用)。

10、清理整顿重点单位: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

11、鼓励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的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查实者,给予500-2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举报电话:区人口计生局0851-3621726 3625941 区卫生局0851-3863796 区药监局0851-3626544

花溪区出生性别比专项治理小组

2009年1月10日 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镇海区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为尽快遏制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1〕2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生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考核的意见》(浙人口计生领〔2011〕2号)、《宁波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方案》(甬统人组〔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坚持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并重,切实加强源头信息掌握和生育全过程管理,突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加大宣传引导和利益导向力度,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下降,且下降幅度达到上级考核要求的目标,为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创

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考核奖惩,落实治理责任。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将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和打击“两非”纳入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专项考核,层层落实考核责任。卫生与人口计生部门要联合探索建立医院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考核的指导性意见;按照镇(街道)“两万人一案”的方案,加大对基层“两非”案件查处的考核奖惩力度,提高各级开展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考核力度,对未完成年度治理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制约措施。

(二)突出“两非”打击,保持治理态势。坚持定期执法与突击查处相结合,各部门联手,上下联动,全力做好“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建立孕情消失倒查机制,对未批先孕、孕情突然消失、无证引流产者和使用假孕环检证明等对象,列为“两非”行为的重点排查范围;各镇(街道)要积极发动群众提供“两非”案源,建立“两非”案件举报奖励制度;“两非”专案组对每条线索,落实及时有效的跟进措施,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和一条线索,每月对重点医疗机构和主要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在区域范围内形成高压态势。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外省流出地建立跨区域联动查处机制,建立“两非”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共同抓好信息联同、工作联系、执法联合的机制。专案组要制定“两非”案件的处理和侦破流程,严格按规范执行,使每个违法违规案件均能查处到位。

(三)落实部门责任,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部门对于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协作协调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卫生部门要严厉打击“两非”案件、非法行医和超范围行医行为,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一经查实,撤销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完善分娩实名登记,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中期以上终止妊娠、计划免疫等各类信息;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健全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和B超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牵头开展“两非”案件的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对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两非”案件及时审查,并依法依规追究违法犯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药监部门要深入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使用妊娠药品、药械进货渠道不明、不备案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发挥治理工作关键作用,会同公安、卫生、药监等重点部门在出生性别比治理和打击“两非”工作中主动出击,探索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深入开

展各类主题宣教活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治理氛围。围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主题,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男女平等”等新观念和“两非”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努力形成“关爱女孩、打击两非”的浓厚氛围。在流动人口集聚点、城乡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治理工作大型广告牌,结合基层计生宣传阵地,在镇(街道)、村(社区)通过板报、标语、电子屏等,定期刊出治理内容;深入开展打击“两非”宣传进机关、进医院、进药店、进企业、进家庭“五进”活动;区级新闻媒体要切实发挥作用,确保执法活动的宣传

到位。

(五)坚持全程跟踪,促进源头治理。加强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源头治理。加强再生育审批管理,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和联络员(楼组长)定期联系制度,形成从再生育审批申请到分娩的全程跟踪机制。完善流动人口怀孕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发挥人口计生系统队伍网络优势,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联合执法活动和无证生育核查通报制度,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探索生育全程监控机制,人口计生与卫生部门要共享和反馈引流产、孕环检、分娩等重点信息,及时落实跟进措施。发现有孕情突然消失等问题的,及时上报镇(街道)和区打击“两非”专案组,立案调查,有“两非”行为的依法予以严惩。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调整全区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宣传(文广)、公安、卫生、人口计生、药监、法院、民政、农办、统计、妇联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抽调公安、卫生、药监、人口计生等部门业务骨干建立区打击“两非”专案组,组长由公安部门领导担任,专案组负责处理日常的“两非”案件的查处。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治理组织,落实村(社区)和下属单位的治理工作责任。在区属各产科医院建立出生性别比治理联络员制度,并加强对重点区块的出

生性别比综合治理。

(二)各成员部门职责任务

1.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婚育文明宣传。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建设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指导文化管理部门查处宣扬选择胎儿性别的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加大“两非”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2.区人口计生局要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目标责任考核和宣传教育活动,收集整理、分析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相关信息。严格把好再生育审批和监督关口,加强源头管理,建立孕情随访制度,对孕妇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实行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审批制度,建立终止妊娠个案调查制度,对有鉴定胎儿性别或擅自终止妊娠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协调组织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较严重区域的重点治理工作。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利益导向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女孩的氛围。加强人口计生政策与相关公共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生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积极收集“两非”案件线索,配合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打击、查处

“两非”案件。

3.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区属各类医疗机构和从医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超范围行医行为,并及时配合公安、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打击、查处“两非”案件。在全区医疗保健系统内定期开展禁止“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同所辖医疗机构和机构从医人员签订禁止“两非”承诺书,对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的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严格实行凭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加强B超管理,建立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个案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每月一次配合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住院分娩、中期以上终止妊娠、计划免疫等各类信息。

4.区公安分局要依法查处“两非”案件,严厉打击残害、遗弃、溺弃贩卖、虐待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进行节育、输卵管复通、取环等手术及非法行医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开展“两非”案件的执法检查,对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两非”案件及时审查。依法打击妨碍执行禁止“两非”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信息资料。

5.区法院要依法严厉惩处“两非”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6.区民政局要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定期互通信息制度,每月一次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结婚、离婚和收养登记人员信息。在村(居)委会班子建设中,积极调动妇女参与积极性,增加村(居)委会中女委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城乡社区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大对《婚姻法》、《收养法》的宣传力度。

7.区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地区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8.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终止妊娠类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加强B超质量监管,重点突出辖区内医疗机构B超采购渠道监管,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非法渠道采购B超仪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配合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打击、查处“两非”案件。

9.区农办在制定农业、农村政策时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0.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开展人口教育与青春期教育,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双农独女户或双女户家庭,根据相关政策在校学习期间给予学费减免及生活补贴。

11.区统计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全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12.区妇联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镇海区“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和《镇海区“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制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督促各级妇女组织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增强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加大宣传男女平等力度,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明确要求,是人口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区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部署上来。

(二)落实责任。打击“两非”和出生性别比治理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侦破“两非”重大案件的一线人员给予奖励。

(三)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人财物保障。同时积极加强区域联动与部门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特别在区域重大“两非”案件的查办上,要积极主动予以配合,确保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取

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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