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管理办法1_工龄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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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煤焦实业有公司 工龄工资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职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工作,同时也为对在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进行奖励,经公司研究决定,自本年度起对在公司各部门长期工作的人员实行每月的工龄工资,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为公司机关全体人员、洗煤焦化厂全体、电厂全体、琪尔康全体、煤矿小队长以上及后勤工作人员,所有人员须在人事科备案。
二、凡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一年内因事离职不超过三个月者,任职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人员均可享受此待遇,以上岗之月起开始计算(离职者以最后一次上岗日期计),每年的6月份为界予以计算(6月计入下一年)工龄,如1990年4月上岗为13年,1990年6月(含6月)后上岗为12年,1998年1-5月份上岗,工龄为5年,1998年6月以后上岗,工龄为4年,以此类推。
三、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1、工作时间在1—5年者:每月工龄工资=工作年限×5元
2、工作时间在6—10年者:每月工龄工资=工作年限×8元
3、工作时间在11—15年者:每月工龄工资=工作年限×11元
4、工作时间在16—20年者:每月工龄工资=工作年限×14元
依此类推计算。
本办法自2003年3月起执行。
人 事 劳 资 科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工龄工资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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