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培训教育
1、分公司工程部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岗位,负责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为项目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
2.1小型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质量工程师;
2.2中型以上的项目应设置质量管理组,质量管理组人数应按专业配套。2.3质量工程师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在项目经理和工程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3、培训
分公司对质量相关人员的质量培训由分公司工程部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质量工程师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项目全员质量教育制度
4.1开工前管理人员教育
开工前项目经理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本工程的工程概况、质量目标、工期要求进行教育,使每个人都清楚了解本工程的特点和各项要求;同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编写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4.2作业人员入场前教育
作业人员入场后先组织学习,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工程师、现场工程师讲课。内容包括:本工程概况、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奖罚办法。
4.3分包方人员教育
分包方入场后,及时要求分包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其纳入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协助分包方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质量奖罚方法。
4.4重要工序施工前交底
重要工序开始施工前,由现场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对从事本道工序施工的代班长、技术骨干进行专门的交底教育,使上述人员明确施工要点、质量要求,做到施工时心中有数,并指导作业人员做好各项质量工作。
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5人员进场控制
5.1人员进场作业前,质量工程师应会同现场管理人员对进场人员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5.2作业班组的主要管理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是否满足要求;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者是否有不满足该工作的生理缺陷,数量是否满足作业活动的要求,相应工作配置能否保证作业有序持续进行。
5.3发现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质量工程师必须及时向生产经理及分包方提出书面建议。
6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场控制
6.1做好材料的选样、认样工作:主要物资采购前,应在公司确定的合格分供方名单内选取厂家,进行比较,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批准,重要材料的分供方应对其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6.2进场时做好材料复试和报验:材料进场时立即组织甲方和监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对需进行复试的材料,及时按规定取样复试和见证取样,合格后
连同其它材质证明资料,报送监理审验,批复后方可使用。
6.3对进场的材料、半成品做好妥善保管:材料验收合格后,由保管员按不同类别进行入库、现场存放保管;做好标识;做好防水防火等保护。
6.4对使用中出现问题的材料,立即停止使用。
6.5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的材料,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降级使用、退场等处理意见并按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6.6验收合格材料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复试报告及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交资料员收集、整理、编目、归档。7测量计量准备
7.1测量、计量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测量员、试验员参与编制。
7.2项目部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和现场需要配备计量器具。进场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计量器具需用计划,并到分公司领取需用仪器。需要另外配置的,必须向分公司提交申请报告。项目试验员应检查测量计量器具的型号、技术指标、精度等级、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证明等。严禁使用不符合性能和精度要求的计量器具。
7.3进场后,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接收建设方(或其委托单位)移交的定位桩,与现场工程师(测量员)进行复核并进行保护。
8、技术准备
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经理、质量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共同参加图纸会审、确定质量控制点和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质量工程师应参加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的施工技术交底并进行质量交底。
9、制度准备
项目施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成员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样板引路制、三检制、挂牌制、成品保护制、质量例会制、质量否决权、问题追溯制、奖惩制等。
9.1样板引路
9.1.1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样板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工序正式进入施工前,生产经理应安排作业人员制作样板。
9.1.2样板完成后,由生产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和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和改进措施。
9.1.3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按照讨论的改进措施重新制作或更换作业班组重新制作。
9.1.4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甲方、监理和相关方进行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施工阶段。
9.2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
9.3技术交底挂牌:在工序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现场挂牌,将施工操作的具体要求,如规格、设计要求、规范要求等写在牌子上,既有利于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又便于作业人员自觉阅读技术交底,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9.4施工部位挂牌:在现场施工部位挂“施工部位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工序名称、检查标准、检查责任人、操作责任人、处罚条例等,保证出现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并且执行奖罚条例,从而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心。
9.5操作管理制度挂牌:注明操作流程、工序要求及标准、责任人,管理制度标明相关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9.6成品、半成品挂牌制度: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挂牌标识,标识须注明使用部位、规格、产地、进场时间等,必要时必须注明存放要求。
9.7产品保护制:
9.8质量例会制:项目经理应定期召开质量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9.9质量否决权:当进度、质量发生矛盾时,质量工程师具有否决权。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时,有权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工程质量罚款通知单和工程暂停令。质量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奖罚有一票否决权。
9.10问题追溯制: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对原因和责任人追根落实。9.11奖惩制:实行奖惩公开制,制定详细、切合实际的奖罚制度和细则,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由生产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对在施作业面进行检查和实测实量,奖优惩劣。
10、质量计划
10.1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质量相关人员参与。10.2项目质量计划编制按《质量计划示范文本》要求进行。在具体编制《质量计划》时,应注意避免与《施工组织设计》互相重复,以保证它们的独立性及相容性。如:工程概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可以多写一些,而在质量计划中就可简要地写;组织结构部分,在质量计划中就应充分地展开,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可简要地说明;质量计划不应涉及施工技术细节方面的内容。
10.3对于特大型、大型工程或施工图纸分阶段到位的工程,一般可按投标阶段或施工阶段来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10.4项目质量计划应于开工前15天编制完毕,质量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审
批。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应提交工程监理或建设方批准确认后执行。
10.5公司施工过程中,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项目质量计划,以确保对项目管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11紧急(例外)放行。如因施工生产急需来不及完成检验和试验、试验报告未收到、试验报告确认前而使用或放行的物资或过程产品,由现场工程师填写《紧急(例外)放行申请记录表》,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经顾客代表(监理)批准后放行,并做好放行记录,物资在放行时应取样。一旦发现紧急放行的物资及过程产品不合格,应及时追回,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执行。
11.1紧急(例外)放行的条件
11.1.1一旦发现不合格确保能追回,并且能更换该产品; 11.1.2纠正这个不合格不会影响相邻产品或此后的施工质量; 11.1.3必须经授权人批准;必须做出记录和标识。11.2下列情况禁止紧急(例外)放行。
11.2.1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较大影响的物资。11.2.2与结构有关的过程如焊接接头等。
12、质量评比。对于同一工艺有多个班组同时施工的,项目部应组织施工质量评比,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罚并予以公布。
13、成品保护。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及时制订成品保护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成品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成品保护具体执行人为现场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
13.1一般产品在验收或移交前应由作业班组自行采取成品保护措施,破坏后的返工由作业班组自行负责并应在合同中注明。
13.2产品或过程产品验收或移交后及产品不宜或不易由作业班组做成品保护的,由项目部负责成品保护。
14工程定位测量及计量控制。工程定位测量及计量控制工作由技术经理总负责。
14.1工程测量测量工作由现场工程师(测量员)负责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质量工程师应对轴线和细部尺寸进行复核并将情况反馈到技术经理。
14.2施工计量。计量工作由项目试验员负责。
15、质量验收
15.1一个检验批次工序完成后,由负责施工的分包单位按施工标准进行自检,由现场工程师复检合格后报质量工程师组织预检。
15.2预检发现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流程进行处理。预检合格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国家规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由质量工程师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报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组织工序验收。
15.3对验收合格的工序由下道工序的分包方进行交接验收,合格后上、下工序签订《交接检查记录》,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5.4分项、子分部、分部、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生产经理组织内部预验收,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按国家规范组织验收。
16、不合格过程产品处理
16.1不合格过程产品是指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中要求,经过返工或返修处置后,可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不影响结构安全或处理后未造成永久性的缺陷的过程产品。简称不合格品。
16.2项目部应建立项目《不合格过程产品台帐》,评审和处理不合格过程产品,编制不合格品处理方案。
16.3不合格过程产品的处理流程为:识别—标识—隔离—评审—处理—验收。
16.4项目在识别不合格过程产品后,应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并采取标识和隔离措施,然后进行评审及处理。
16.5不合格过程产品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处置的难易程度、不合格品对工期及费用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程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处置。
16.5.1处置的方法分为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进行处理。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16.5.2不合格过程产品处理流程:识别为不合格过程产品的,质量工程师向现场工程师和作业班组发出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发处罚通知单,规定整改技术质量要求和期限,令分包方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由生产经理组织,现场工程师负责督促执行。整改完毕后通知质量工程师进行复检,合格后才能验收。处理后仍不合格的过程产品以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几种形式进行处理。
16.5.3对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过程产品进行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时,项目部应向建设方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协议和接收标准。
16.5.4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建设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
三、工程质量资料管理
17、工程质量资料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总负责;物资设备质量资料的收集由项目部部负责;过程检查资料由现场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收集整理。资料的归档、整理、保管、发放管理由资料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得归档。
资料在填写和收集过程中由相关人员自行保管。形成成果后交资料员统一保管。资料员应督促各相关方及时将资料归档,对于未及时将资料归档的,应在项目内予以通报并进行处罚。
17.1质量工程师应逐日填写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日志”,现场工程师应逐日填写好“施工日志”,试验员应逐日填写好“试验工作日志”,并保证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17.2质量记录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工程材料质量记录,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人员的签字盖章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与施工过程的进度同步。
四、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18、进场前的考察。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技术质量管理水平、企业的工程经验与业绩、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是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项目部应保存评价记录。
18.1分公司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应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8.2分公司对分包方的技术质量文件编制应进行指导,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必须全面满足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18.3项目应定期召开总承包会议,通报各分包方的质量情况,协调各分包方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各分包方之间因工序、成品保护等的矛盾而造成的质量影响。
18.4项目部应对分包方定期进行质量检查。18.5分包方检验批验收时,项目部参与验收。
18.6分包方在工程进行结算时,应以现场工程师提供的工程量和质量工程师提供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9、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19.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9.1.1一般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19.1.2严重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含)人以下重伤的。
19.1.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的;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含)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19.1.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19.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9.2.1事故的发生和上报。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同时,项目部应迅速按类别向工程部和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一般质量事故仅上报工程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19.2.2质量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相关各种资料。
19.2.3事故的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分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组织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19.3事故处理方案和实施。项目部根据处理建议重新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会同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检查确认。
19.4处理后的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工程部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有关规范及技术处理方案、施工方案的要求,通过实际测量,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督促项目部办理交工验收文件。
19.5事故的备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3日内,由项目经理组织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经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核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19.5.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及调查情况;原因分析;质量事故处理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六、工程维修
20、工程竣工交付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项目部向分公司对工程保修进行移交,再由分公司向顾客发出工程保修函,明确负责保修的责任人员及联络方式。
20.1维修服务的内容包括:保修期内及保修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合同以外顾客的合理要求。
20.2保修期内对于公司承担责任的维修问题,应无条件进行保修。保修期内属于顾客使用不当或其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向业主提出并解释原因,当顾客需要公司进行维修时,分公司应与顾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顾客认可,落实维修费用,由分公司派人进行维修。
20.3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确系施工质量造成的,分公司应组织维修。超出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顾客商谈,落实维修费用后,仍由分公司派专人进行维修,尽量满足顾客的要求。
20.4分公司应自接到顾客的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做出回应,对顾客的投诉和工程回访中发现的问题3天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紧急问题当天处理,根据保修合同,明确责任和范围,组织研究制定维修措施,下达维修任务书。
20.5竣工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由原项目经理担任维修负责
人,如果原项目经理离开公司,则由分公司指定维修负责人。
20.6分公司要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对维修人员进行全面的交底。维修人员应对工程结构性能、使用功能、设备运转等进行认真检查,虚心听取业主意见,对业主提出的修缮要求要详细地检查并记录,与业主共同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并实施处理方案。
20.7维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业主验收,当未通过业主验收时,应重新进行维修,直至完全符合规定要求并通过业主验收为止。维修工作全部完成后,维修人员应请业主在维修任务书上签署对修理结果表示满意的意见并签字认可,维修任务书交分公司保存。
20.8分公司应建立工程维修档案,记录工程维修的情况。
20.9每年年底分公司应将顾客投诉、回访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业主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总,提交公司分管领导。
20.10维修费用统计上报管理:分公司每月在工程管理月报中应如实填报当月竣工工程维修情况及上一个月维修费用;每年截止12月31日将维修费用进行年度统计,上报给公司工程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