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事故预案_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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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医院建立了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务科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职能部门。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的接待和处理,并提供咨询服务。明确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定办公室的岗位职责。

二、严格执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对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的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卫生局报告。

三、严格执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接待处理制度。发生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组织本科同行进行讨论,讨论内容包括诊疗过程、救治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属医疗事故及可能等级,讨论结果要随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以适当形式指定专人向患方通报、解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解释。在医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科主任应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接待、鉴定、诉讼、处理等事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当事科室全程参与,在事实及处理意见与患方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当事科室应参与解答患方所提问题,并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科室应负责积极做好医疗事故中患者的后续救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

四、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制度。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时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进行内部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务科根据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可就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患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有困难或分歧较大,医院和患方均可以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

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务科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务人员应当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并通知血站派员到场并做好记录。

七、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务人员应向患方提出书面尸检建议,死者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应签字并写明是否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同时科主任应安排人员观察尸检过程。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患方承担责任,医务人员要做好这方面的详细记录及旁证材料。医务人员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或对是否尸检未落实签字并影响死因判定的,医务人员应承担责任。

八、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患方拒绝移放时,保卫部门应组织力量强制执行,必要时保卫部门向公安部门报告请求处理。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保卫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患方填写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的申请经医务科审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已归档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对未归档的病历资料可由双方当面封存,由医务科保管。

十、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十一、受医院委派外出医疗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防范医疗风险。其外出医疗服务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由邀请单位负责处理。未经医务科同意外出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由其本人负责处理,由此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科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人身损害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立即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基础上,由医务科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医务科在医院授权下与患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订医疗纠纷赔偿协议书;患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医院可以向县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如果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医院由法律顾问协同医务科准备应诉。

十四、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处理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责任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医院根据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对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结合本人平时技术水平、认识态度、一贯表现,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严格执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正确预见了医疗风险,但出现了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预料的医疗后果,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仍然难以避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有关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赔偿由医院负责。但有关科室应总结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若医疗事故责任人系多人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理。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一般参照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规定进行,间接责任人员、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后当事人不积极参加处理、不积极寻找补救措施者从重处理。依据医疗事故的等级、事件性质、责任程度及责任人的态度与一贯表现,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1、一级医疗事故:对完全不负责任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的纪律处分,对留用人员调离临床医疗工作,暂停处方权、手术权,停发一切待遇,承担经济赔偿的40%-50%(最高赔偿不超过5万元),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建议。对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科室和个人应充分吸取教训,积极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科室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事故责任部分(其中科室从业务支出中承担90%,个人承担10%,但个人部分最多不超过5千元)。

2、二级医疗事故:对不负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记大过、记过的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暂停处方权、手术权,停发绩效工资,承担经济赔偿10%-20%(最高赔偿不超过1.5万元)。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3、三级医疗事故:对不负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暂停处方权、手术权半个月至两个月,停发绩效工资,承担经济赔偿5%-10%(最高赔偿不超过1万元)。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4、四级医疗事故:对不负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的纪律处分,承担经济赔偿3%-5%(最高赔偿不超过0.5万元)。完全是技术因素或技术因素为主引起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十五、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的医务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根据情节轻重、纠纷性质、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六、对发生医疗事故科室的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取消其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和评选资格。对出现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科室,分别每起扣发科室当月的绩效工资总额的5%、3%、2%、1%。

对出现医疗纠纷后,科室负责人不积极参加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不良后果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扣除3-6个月科主任津贴。

岚皋县中医医院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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