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阜阳中级法院院长:法律为你困惑_阜阳中级法院人员名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锐评】阜阳中级法院院长:法律为你困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阜阳中级法院人员名册”。

涂春喜的一审判决书

涂春喜的终审裁定书

临泉县法院执行庭庭长以“张子英”名义打的收条

阜阳中级法院院长:法律为你困惑

【作者:克关】

看了阜阳中院袁春院长与记者的对话,确实使人感到失望。袁院长袒护下级法院犯法的态度和对刑事被告人交钱即可从轻处罚的审判观点,真是使人百思不得其解。同时也可以看出袁院长领导的下级法院出现钓鱼式判决就见怪不怪了。袁院长认为此案判决是正确的,且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的,现就袁院长的谈话(《阜阳中级法院回应“诱迫捐款”》http://user.qzone.qq.com/622006317/blog/1257326653)内容作出具体分析。

阜阳中院判决是否正确

临泉县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涂春喜行贿五起(《安徽一法院惊现钓鱼式判决》http://user.qzone.qq.com/622006317/blog/1257243314),数额为36500元;而阜阳中院(2009)阜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书“上诉人涂春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临泉法院认定五起事实,阜阳中院认定一起,从起数上讲去掉80%;从数额上看临泉法院认定36500元,而阜阳中院认定2万元,去掉将近46%,刑期却维持原判。

阜阳中院的裁判是否合适呢?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维持原判的条件有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正确。而阜阳中院将临泉认定的事实起数减去80%、数额减去46%,却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期,即在临泉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的情况下却认定刑期正确而予以维持,显然不能自圆其说。从另一个角度看,袁春院长说:“这样判对他已经轻了,如果进入再审程序的话,有可能还要把他判实刑”。

袁院长说这话我相信。

如果再审对涂春喜判实刑,能否说明临泉县法院判的缓刑与中级法院维持缓刑的裁定“案子判得一点没错”呢。如果是,刑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与临泉法院认定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春喜自愿认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理解呢?

当然,在整个阜阳市,袁院长就是有准答案,他说怎么判就怎么判。但是,任何判决不能离法律太远了,对自己,对社会总得能自圆其说,“判得一点没错”的案件总不能有几种解读吧。

“诱迫救济”不装法院腰包就是对的吗?

袁院长与媒体对话时说:“他(法院)收过转交给了申请执行人,法院有没有把钱放自己的小金库或其他的一些帐目,如果交到法院的帐上,无论是进大帐还是进小金库,这肯定是错误的”。(至于袁院长说法院还有小金库是真是假,没有调查不太清楚,但袁院长总不会是瞎说的。)

袁院长的意思是说,法院让刑事被告人交钱就承诺从轻判处,只要交的钱不装进法院的腰包,就是正确的,装进法院的腰包,“这肯定是错误的”。临泉县法院收涂春喜4万元,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张子英,没有装进法院腰包,肯定是正确的,且张子英的案件“确实执行不了,当事人又特别困难”,搞一下执行救助,是最正常不过了。如果有异议,就是对弱势群众的不负责任。至于张子英的案件为什么临泉县法院执行不了,不得而知。

可是袁院长把前提搞错了。这样救助的主体是谁,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吗?袁院长口口声声说是刑事被告人自愿的,“关键他(涂春喜)这个钱是不是自愿的,法院也没有采取什么强制措施非要叫他拿”,那么,段莉梅庭长说的必须是涉案数额的2倍,算不算强制呢?你拿钱从轻处罚,不拿钱就从重处罚,这算不算胁迫呢?

此案自愿不自愿并不是关键,而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承诺,让刑事被告人交钱就从轻处罚的做法对不对,因你法院执行不力导致执行申请人经济困难转嫁给刑事被告人的做法对不对?

按照袁院长的说法,只要不装进法院的腰包,肯定都是对的。这种观点使人深表遗憾。

判而不宣是瑕疵

袁院长说:“如果说没有审判,瑕疵是有瑕疵,但是判决书他客观上是收到了,不收到怎么能上诉呢?所以整个程序上,大的问题没有,而且经过二审的”。

看来,刑事诉讼程序对袁院长来说是太不重要了,他没有把刑事判决书必须向刑事被告人宣判当作诉讼程序,正像商品交易一样,你交了钱,购买的商品随便找人捎带回去,无论是直接送给你,还是别人捎给你,反正你最后得到了,不然“不收到怎么能上诉呢”?难道真是“瑕疵”吗?基层法院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和高法“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上级法院院长不视为违法,却认为“在整个程序上,大的问题没有”,实在使人无法评析。

因为,袁院长的观点与法律的规定相差太远。

如果袁院长对判而不宣认为是一种“瑕疵”,那么,在阜阳中院和阜阳市的基层法院应该是较为普遍,那么,临泉县法院段庭长对涂春喜就无可非议,最起码得到袁春院长的认可了。【注:本文作者为著名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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