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_青少年犯罪及不良行为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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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法制教育的重点,因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特别是处在初高中阶段的中学生,更是帮助和教育的重点。在这一阶段的中学生,是违法犯罪的多发人群。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杀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只需十四周岁就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因此,作为中学生,必须从小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打人、骂人等不良行为中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就拿我县检察院近5年办案的情况来看,有311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成为罪犯,有的甚至被判了无期徒刑。他们中有的年仅14周岁,有的 16周岁,有的17周岁,有的是在校学生,有的辍学流荡社会。他们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归纳起来,除了社会、家庭、学校的因素以外,主要是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不知法、不懂法,当然谈不上守法,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习惯成自然,从小养成的一些不良行为,未及时矫正,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于是不良行为发展成违法犯罪便成自然;二是不能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殊不知,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只有一步之差,稍不注意,一般违法行为就会转化为犯罪。因此,增强中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意识,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目的所在。本文就中学生普遍存在的主要不良行为,浅说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一、毁坏他人名誉、人格尊严的行为

公民的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誉即名声,是指公民的才干、道德、信义、作风等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自我评价,是人们应有的基本社会地位。名誉直接关系着社会对公民个人的信赖程度,关系着公民民事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取得问题。因此,除《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公民名誉权往往伤害公民人格尊严,甚至使受害人精神受损,由此带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无端怀疑某人盗窃财物,便对其非法搜身,同时侵害了该公民名誉权及人格尊严。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较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如:某中学高三男生王某,现年17岁,他想找高一女生李某耍朋友,遭到李某的拒绝。王某心不甘,多次当着李某班上同学的面,编造李某是“破鞋”“卖淫女”等进行诽谤,并在校内贴“小字报”进行散布,损毁李某的名誉。李某终因不堪忍受,跳河自杀。后王某因犯诽谤罪被判刑三年,并被学校开除了学籍。在日常生活中,中学生之间互相辱骂,甚至编造事实讥讽此事,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犯罪。上面的例子中,王某骂人的行为在民法上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表现在《刑法》上就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冶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理,如有的同学经常挂在嘴边的“你龟儿子,你***”等不堪入耳的话,这些发展下去即可能发展为侮辱罪。上例中男生王某的行为属于诽谤行为,导致李某自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诽谤罪,又因为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追诉年龄为16周岁,本案中王某已满16周岁,当然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二、私拆他人信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私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情节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但若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妨害通讯自由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不经法定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就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下面这一事例可以说明。

某校初三男生赵某,16岁,是班长,按照班主任老师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以此对发现有早恋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同学进行教育。2003年6月的一天,赵某收到班上同学孙某(女,14岁)的一封信,打开一看,是另一中学生给孙某写的求爱信。赵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立即把

孙某叫到办公室教育了一番,感到现在早恋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杀一儆百,让其在班上作检讨。孙某不服,与老师争辩,并拒绝在班上作检查,班主任非常生气,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叫她闭门思过。第三天,孙某实在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后该班主任和班长均被判刑入狱,班长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开除学籍。班主任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这个案例给人的启示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侦破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开拆信件以外,任何人不得开拆别人的信件,否则,是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冶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这个案件中,班主任和班长主观方面是好的,他们也是为了学生、同学的健康成长着想。但客观上却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即“侵犯通讯自由罪”,本案中班主任和班长的行为就属于共同实施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行为,因造成了孙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触犯了《刑法》,当然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班长是受老师安排开拆信件,为什么也受到法律的追究呢?因为他是帮助老师犯罪,刑法上把他与老师共同实施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叫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予以处罚,但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和从犯,故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罚。

也许有人会问:班主任并未拆开信,好象并未直接侵犯孙某的通讯自由权,直接侵犯孙某的通讯自由权的应该是班长呀?为什么该班主任还构成侵害通讯自由罪呢?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一种教唆犯,即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以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处罚。对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罪的,对被教唆人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该班主任与学生共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该班主任应当从重处罚。另外本案中该班主任还有一个行为就是把孙某锁在宿舍内,不准其上课,既妨害了孙某接受教育的权利,又限制了孙某的人身自由,在刑法上构成非法拘禁罪,因造成孙某触电自杀的严重后果,按照《刑法》规定属于加重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该班主任老师应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于法有据。

三、小偷小摸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同学看见别的同学有一个好看的文具盒或一支好看的钢笔或一本好书,甚至一件好看的衣服,趁人不注意,就悄悄拿走了。在家里悄悄的拿父母、兄弟姐妹的钱物,在学校偷拿老师的钱物等。这样的事在中学生中有发生,看起来事情很小,是小偷小摸行为,但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大错,甚至违法犯罪。根据我国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类偷摸行为积累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或劳动教养;再往下发展,数额累计达到500元,或者是一年内三次入户盗窃,即使只盗窃到一元钱,甚至没有盗到,但都构成盗窃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重庆某中学就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范某,十二岁,从小喜欢小偷小摸,手脚不干净,看见同学好看的东西就想拿,看见父母或亲属的钱物就想偷。一次下课了,范某到教师办公室交作业,见办公室无人,只有老师的一个黑皮包在椅子上,范某便把老师的黑皮包偷偷拿走,跑到厕所把其中的现金800余元和存折取出,扔掉了皮包,后范某因大肆挥霍时被父母和老师发现了,在父母和老师的教育下,范某非常后悔,向老师赔礼道歉,其家长也赔偿了老师的损失,为了挽救他,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才没有向公安机关告发。本案中要是范某所在的学校或者被盗的老师坚持向公安机关告发,尽管范某才年仅12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岁),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可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或者给予劳动教养。但由小偷小摸行为发展为犯罪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举不胜举。

因此,中学生应树立法律意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莫因恶小而为之,“顺手牵羊不算盗”、“书生窍书不算偷”的思想十分有害。“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不良行为最终必将导致违法犯罪,毁掉美好前程。

四、强拿硬要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

强拿硬要、寻衅滋事行为,这类行为往往是高年级同学向低年级同学,或者是大同学向小同学强行索要钱物,如不给就拳脚相加,施以暴力,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这些行为发展下去可能构成什么罪呢?一是抢劫罪。所谓抢劫罪,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采取对被害人殴打、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学生应注意: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周岁,包括盗窃、抢

夺、诈骗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转化犯),也包括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抢劫罪不以抢到的财物的数量大小论,即使只抢到一分钱,也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也不以是否抢到财物为划分标准,即使什么也没有抢到,只要有抢劫行为,也同样构成抢劫罪(未遂)。前不久,我院就批捕了一个多次携带凶器,抢劫他人随身携带的香烟的小青年。为了小小几支香烟,却触犯了刑法,为什么?因为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还规定:入户抢劫的,持枪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8类行为属于抢劫的加重情节,均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去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就曾对四个未成年人因抢劫、杀人判处无期徒刑,本来是够得上死刑的,因为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所以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等待他们的将是高墙里的漫漫长夜。

二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客观上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类行为,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轻者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重者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五、不正当上网打游戏、交友的行为。

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表现最突出的是:电脑的普及,然而电脑在为人类带来方便和知识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危害,尤其是对青少年学生,因为青少年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都还不够成熟的阶段,还不能完全正确的分辨是非,不能坚决的抵制许多的不良诱惑。更重要的是:青少年时期处于增长知识和生长发育的黄金时期,现在如果不分白天黑夜上网、打游戏、交“网友”,就会严重影响学习和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还会违法犯罪,失去自由和生命。

去年,北京市有两个小学生,都未满10岁,放学后到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因几毛钱与网吧的老板发生争执,结果被老板杀死,然后肢解尸体后埋葬在荒郊野外。这个案件震惊全国。还有一个是某高中生,通过网上聊天,网友给他介绍如何伪造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后来也被判入狱。前不久,我院办理了一案件:我市长寿区一15岁女生沈某在重庆女子职高读书,课余时间喜欢上网、聊天,在网上与綦江齿轮厂某工人段某认识了,谈起了“网恋”。后沈某只身一人辍学来到綦江寻网友,但通过接触,彼此都觉得不是对方所想象的网上情人,于是两人不欢而散,此时,沈某也身无半文,又被学校开除了学籍,无脸回家面对父母,由于生活所迫,经人介绍在綦江某娱乐场所坐台,当上了卖淫女。结果钱还未找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送去劳动教养。15岁,正是一个花季的年龄,是人生中最宝贵最美好的时光,结果因网恋而失身卖淫,还被送去劳动教养,真可惜!

因此,在通信飞速发展的今天,上网冲浪是一种时尚,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作为中学生,一定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不能在网上进行与学习无关的不正当交友,不能登陆黄色网站、反动网站。否则,这些不良行为将会毁你一生。

中学生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界定,对其深入研究的解决现实问题,任重道远。但只要中学生信认真学法、守法,正确划分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就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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