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0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_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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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经过考核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它往往是用人单位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阶段,是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作出具体规范,其他的劳动类法规、规章中对此也无相关规定。因而,对录用通知书性质的认定也就存在争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那么,对《劳动法》中没有加以规范的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理应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和原理来进行调整规范。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符合下列的规定:其一,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其五,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结合上述分析,再来看录用通知书的性质。首先,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特定的劳动者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其次,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考核、洽谈后发出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等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再次,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据此判断,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是一个要约。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缼位,不同用人单位使用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往往大不相同。但不管怎样,录用通知书都具有要约的形式,这是因为: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都是具体明确的,其内容也是具体确定的,即使录用通知书上也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具体内容,但其意思表示也是明确确定的。而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生存权的角度看,也应强化录用通知书的要约性质。如因录用通知书内容简略就否认其要约性质,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可以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继续招聘或随意变更人选,而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原有工作的劳动者则会陷入极大的被动。我国《劳动法》规定,一个劳动者一般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可见,录用通知书无论繁简,都具有要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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