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面的有关规定_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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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职工安置

(一)在职职工安置

1)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

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①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②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

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破产企业财产在支付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后,没有剩余的,只计不提,缺口资金纳入省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

2、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用于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

(一)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安等公用服务单位的财产,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对于没有列入关闭破产的财产,经破产清算组申请,报省政府批准,依法公开处置或按属地原则移交社区管理。

(二)关闭破产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企业财产,由省政府依法收回,视土地用途,通过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出让,出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1、办学经费来源。移交后的办学经费,以企业在分离前一年实际补助的办学经费和离退休教师的经费补助作为基数,在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和企业分摊,分摊比例为?押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15%,企业承担70%;第二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35%,企业承担30%;第三年,省财政、市州财政分别承担40%,企业承担20%。对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上述分摊比例中企业所承担部分在改制前从资产中一次性提留。

(二)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

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方式分离。分离后的医院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

(三)企业其他服务机构

1、县以上城市以内和距城市较近的国有企业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整体划归企业区域范围所在地政府。处于独立矿区的矿山、三线企业,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新设立社会行政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所需经费按当地2004年财政安排的行政机构、社区管理机构人平标准及该机构编数核定,从开始实施的2年内由省、市州两级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第一年省财政、市州财政、企业承担的经费分别占20%、20%、60%,第二年分别占30%、50%、20%,从第三年起全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

2、对于需要分离的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分离后实行市场化经营。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三)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划

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

协议出让土地时,按协议出让地价的25%核定出让金。

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5年。

五、关于税收优惠

(十六)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省属国有企业,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继续享受至期满;并购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续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九)企业对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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