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大网络学院作业 第一次刑法_福师刑法学在线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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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学院业余班各专业刑法学第一次网络作业答题纸
学习点:江西省会昌县委党校教学点学号:104B3LK003姓名:陈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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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3、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5、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 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6、重婚罪: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7、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8、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9、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危险的来源不同;(2)、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3)、损害的对象不同;(4)、限度条件不同;
(5)、主题要求不同。
2、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减刑 :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使用条件:
1、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3、罚金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答:罚金是刑事犯罪处罚,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
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款是指处罚违法者(行政处罚)或违反合同者以一定数量的钱(司法处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主体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至少应当是两人。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
三、论述题(18分)
答: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我国刑罚裁量的两项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一)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从学理上来讲,犯罪事实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事实和狭义的犯罪事实。所谓广义的犯罪事实,应该包括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各种情况。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对“犯罪事实”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这就要求刑罚裁量必须做到:
1.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就是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四个方面。这些基本的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客观根据。如果对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尚且查不清楚,那么我们既不能对某一行为定罪,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裁量。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查清犯罪基本事实之后,接下来便是根据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不同性质的犯罪在刑法中有不同的刑罚与之相对应,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就为正确适用刑罚奠定了基础。如果定罪不当,势必出现量刑不当。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我国刑法典中的不少条文含有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其中,影响定罪的情节叫“定罪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叫“量刑情节”。前者如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后者如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刑罚裁量是在确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在刑罚裁量中,全面掌握影响量刑的情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影响量刑的情节直接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4.准确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就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不言而喻,危害程度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也越重,即刑罚轻重与危害程度成正比。因此,客观、准确地评价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公正地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的基本事实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
(二)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对“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中的“刑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对于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例如,刑法典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只规定了两个可供选择的刑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犯罪人,我们既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重的无期徒刑,也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或拘役轻的管制,而对其只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应以刑法规定为准。这里,我们所说的刑度,是指量刑幅
度所显示的刑罚轻重或严重程度。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通常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这就给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留下了较大余地。但是刑法也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不得超越刑法所设定的界限。例如,刑法典第424条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临阵脱逃罪,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判处刑罚时,便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幅度依法作出抉择,既不可对行为人处低于3年的有期徒刑,也不可对其处高于10年的有期徒刑。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应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免除”处罚,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也就是说,“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必须是针对法 定的对象,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例如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对“索贿的从重处罚”,只能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在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而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限度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甲于某日深夜潜入本厂财务科盗钱,甲撬抽屉未找到钥匙,便用钻头在保险柜(内有8000元)把手周围钻了几个洞,企图打开保险柜,但未能如愿。于是他便叫来乙帮忙,一同把保险柜移到财务科隔壁一间堆放杂物的小房间隐藏起来,意欲以后找机会再撬。次日,保险柜很快被找到,钱分文不少。同时,甲感到被人怀疑,以为是乙透露消息,便打算杀乙。某晚,甲邀约其表弟丙一同前往。到了乙家后,丙以放风为名,留在室外,很快便溜之大吉。甲独自撬门入室,用刀朝床上睡觉的人砍了一刀。被害人大叫一声,甲一听不是乙,便没有再砍,而是立即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被害人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原来被害人是在乙家借宿的乙的一个亲戚。
问题:请你应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
(提示:构成何罪以及相关的处罚原则,不需答具体刑期)
答:甲犯的是盗窃未遂罪、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乙犯的也是盗窃未遂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未遂又没造成大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丙没有犯罪,因为他溜之大吉,他不要负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