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工条件核查_建设工程开工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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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开工条件核查
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核查开工条件是为了使工程开工后能进行连续、均衡和有序的施工,并使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三大控制目标,从工程的开工时起即处于动态控制之中,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为了指导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能够全面核查工程的各项开工条件,特制定本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开工条件核查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核查。规范性引用文件
监理服务查验控制程序
监理表式汇总职责
3.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工程开工条件的核查,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填入《监理核查记录》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程序
4.1 核查开工条件的依据
a)经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开工的规定; b)工程承包合同;
c)经批准的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细则)。
4.2 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a)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b)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c)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技术方案已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d)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已到位,资质符合要求;
e)主要施工机具已经检验校准,并已获准进场;
f)施工人员已按劳动力计划落实,经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后可陆续进场; g)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设备已按计划订货;
h)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3 核查开工条件的时机
4.3.1 核查开工条件应在施工图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进行。
4.3.2 应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在开工前5~10天受理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附开工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开展核查。
4.4 核查开工条件的步骤
4.4.1 项目监理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格式见《监理表式汇总》的表A1)及相关资料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逐项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确认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核查签证时
间一般为2~5天。
4.4.2 监理工程师在核查过程中应按《监理服务查验控制程序》的要求,将核查情况形成《监理核查记录》(格式见《监理服务查验控制程序》的附录B),然后送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4.4.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核查记录》,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后,对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格式见《监理表式汇总》的表B1]下达工程开工令;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中签署相应意见后退回承包单位,完善条件后重新报审。
4.4.4 核查审批结束后,项目监理部将《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报建设单位备案。记录
a)《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表A1);
b)《监理核查记录》;
c)《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