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未成年犯监狱劳动生产的社会化建设_试论监狱行刑社会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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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犯监狱劳动生产的社会化建设

四大队---张伟峰

内容提要:

在新的监狱改造工作目标和要求下,未成年犯随着年龄的增加,心智的成熟,怎样使未成年犯从监狱劳动到社会劳动平稳过渡,为什么要进行未成年犯监狱劳动生产的社会化建设,进行了论述。

关键字:未成年犯 劳动生产 社会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观念的风靡,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有较大增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平安和稳定。由于押犯规模不断创历史新高,押犯构成出现了新情况,呈现出新特点。针对这一特点,党和国家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监管改造场所一是“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二是“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要实现这一目的和要求,在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方面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和习艺劳动的社会化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习艺劳动的社会化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为什么要推进未成年犯的劳动生产社会化建设

1、未成年犯改造结束后本身必须要进入社会,需要社会化过程

未成年犯刑期短,流量大。在本所2010年从成年管区减刑假释释放人员485人,从未成年管区减刑假释释放人员606人,从出所管区释放人员465人。多数未成年犯释放后,应该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几乎所有学校都规定,凡受过刑事处罚的学生均予以开除学籍或者不予接收。这样便使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以后,丧失了回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由于未成年犯犯罪前短暂经历或未进入过社会,他们需要的一切物质财富和服务都是家长和社会无偿供给的,未成年犯在出狱后必须要进行社会生活,尤其是当今时代,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未成年犯在极其闭塞的环境中,与时代的距离越来越远,当他们走出监狱,回到社会,由于他们的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造成他们成为生活中的弱者。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他们的理念愈发落后,而在当代,这种趋势愈发突出。所以需要社会化劳动使未成年犯适应社会。

2、监狱劳动社会化的过程也是改造未成年犯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1.基本社会化。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2.预期社会化。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3.发展社会化。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4.再社会化。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前者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社会化的内涵就是要将一个自然人训练、培养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最主要的途径便是通过与别人社会的互动,学习社会规范,而成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这就是人的社会化。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自豪的防毒剂。”劳动可以磨练未成年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的人格,可以使未成年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根治哪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也可以使未成年罪犯接受正确的规范的社会信息的指引,从而不断更新观念,保持与社会同步。

3、监狱劳动社会化使未成年犯明白劳动的意义

劳动对于人类和人类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劳动是创造财富和谋生的手段,没有人类的特有的劳动,人类就根本没有任何机会从动物界中分离出来,就不可能创造出灿烂的人类文明。劳动对人类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劳动人类就很难生存,没有劳动人类社会就不能发展与进步。

从刑罚角度来看,罪犯劳动是刑罚的执行活动,从实践中它以劳动惩罚和劳动改造形式存在。从经济角度来看,监狱劳动就是经济活动,监狱劳动的目的之一就是创造物质财富。监狱经济与劳动改造同时存在。监狱经济是劳动改造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实现了监狱经济的正常运行,监狱劳动这个载体才能才能存在,才能进行劳动改造,监狱经济是实现监狱劳动正常运行的决定性因素,刑罚因素对监狱劳动只能起到影响行为。如果片面强调罪犯劳动的刑事义务性的改造功能和目的,劳动的谋生性和自愿性被否定,会导致未成年犯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强制条件下为国家为监狱劳动。发挥经济功能,追求经济效益是监狱劳动向劳动一般功能和目的的回归,是监狱劳动的社会化过程。监狱劳动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狱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未成年犯谋生的手段,使劳动成为未成年犯生存和生活的需要。

4、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要求未成年犯劳动社会化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且大多为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重新犯罪原因较多,有家庭的、社会的、和个人的。在三者中未成年犯自己最能消除重新犯罪的就是自身原因引起的犯罪。未经过社会化劳动的未成年归正人员天性好动、好玩,不太适合参加辛苦的劳动,而且有可能,特别是参加集体劳动的时候边劳动边玩,在某种程度上把劳动,特别是集体劳动不当作劳动。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在他们出狱后很难成为其在社会上立足的有力保障,无法跟上社会变化的节奏,由于不适应社会劳动,劳动吃不起苦,工作干一二个月常常因为太累、太苦辞职不干,不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发下的工资月初大吃大喝,大把消费,到月末靠借款度日,不能在社会中为自己准确定位,又加上心理上的不自信,往往会使得他们再次迷失自我,走上再犯的道路。

二、如何进行未成年犯劳动社会化建设

1、未成年犯劳动社会化建设必须建立在教育改造和劳动技能和安全培训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罪犯年龄较小,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没有达到初中毕业,理论知识理解能力较低,缺乏基本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知识。所以针对服刑人员思想实际,围绕改造未成年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加大教育力度,现代科学知识的教育,增加服刑意识、公民意识、要利用心理学手段,对服刑人员心理进行评估,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要全面矫正服刑人员个体的人格缺陷,使服刑人员通过矫正能适应社会生活,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也要对未成年犯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劳动技能培训,使未成年犯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这些改造教育都需要时间,未成年犯在教育改造、技能培训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监狱劳动的社会化,笔者认为只有18岁以上及经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的未成年犯才能进行社会化教育。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技能培训

积极运用社会力量为改造服务是优化社会资源,实现监狱工作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对未成年犯的技能培训是未管所习艺劳动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当前条件下,对未成年犯进行系统化的技能培训单靠未管所力量有限,这就需要有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机关团体、志愿者等各界社会力量的参予,应形成政策或规章,建立技能培训的长效机制,使大部分未成年犯有一技之长,以增强其适应竞争就业的能力。

3、在习艺劳动管理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一是在习艺劳动硬件建设方面,包括习艺劳动车间、设备设施、管理手段达到社会水平;二是在习艺劳动管理理念、方法、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与社会接轨,淡化专政色彩,使未成年犯通过习艺劳动,接受与社会企业相类似的现代管理信息,感受回归后可能遇到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加速其再社会化的进程。

4、与市场接轨,改进对未成年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建立和运用社会化习艺劳动考核评估体系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其社会适调能力有很强的促进作用,未成年犯劳动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素质的提高,包括劳动技能的提高和劳动观念更新两项内容。劳动观念的更新主要指与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相适应的遵纪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安全意识、成本意识、维护设备的意识等是否得到增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罪犯劳动改造的要求主要是“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劳动者不仅具有一技之长,而且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劳动观念。这种新的劳动观念的培养,从某种意义上讲比学会一技之长更重要,因为它适用于各行各业,而学会一技之长仅适用于某行业或某工种。另一方面,是劳动绩效的提高,即在规定时间内生产出较之过去更多的合格产品。这就是物化了的改造成果,罪犯生产的产品经过市场营销,最终体现为货币形式的经济效益即劳动报酬。这不仅是罪犯人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劳动改造制度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先进性。

监狱劳动社会化的目的是成年犯成年后能够也愿意通过劳动满足自己的所有需要,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成为财富的创造者,在实现自己的犯生价值和存在价值的同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是犯类的造福者,而不是社会的负担。

参考文献:

[1]王亚东、鲍遂献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

社.1997年版.[2][美]H·G·Miltenberger著.胡佩诚译.行为矫正的原理和方法(上、下).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3]吴宗宪.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心理与防治.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4]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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