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_新证据学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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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

摘要: 疑罪从无以人权维护理念为价值导向, 从证据学维度, 其本质是一项刑事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宏观上表征一种以人权为本理念的刑事证明责任, 同时, 它在刑事证明活动的技术层面上, 也面临一个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只有从程序的角度来审视疑罪从无原则的运作和疑罪的界定, 以程序为依托, 以证据为依据, 才能引导法官疑罪心证的合理形成并导演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过程, 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宏观指引。

关键词: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改革

一、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 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主张证据证明力不够充分和确凿。司法实践中, 由于诉讼是一种由原因推知结果的活动, 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疑罪难免存在。然而, 肩负审判职能的法院又无法回避审理判决这一天职,这就使得法院面临着一种挑战: 存疑却仍然必须对疑案定性并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裁判。于是,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涉及疑罪的证明标准问题及其背后的疑罪从无或疑罪从有两种刑事司法价值趋向的选择。在人权保护理念凸现的民主法治进程中, 疑罪从无 原则应运而生。疑罪从无原则, 即在刑事诉讼中, 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犯罪与否)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 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 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 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 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它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 当他的罪行没有到证明的时候, 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 其内涵在于当审判机关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刑事犯罪案件, 无法就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罪性确证,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与否时, 负有宣告并判定被告人无罪的义务和职责;从另一个角度看, 则是当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 在审判机关无法就所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有罪确信时, 应当享有被宣告并判定为无罪的权利。它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以及指导我们对待被指控人态度的刑事司法理念。其价值定位主要不在于发现犯罪事实, 而是降低被告人因被戴上手铐、穿着囚服而在刑事审判中承担被定罪的巨大风险, 保护其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 捍卫人权, 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

二、疑罪从无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

疑罪从无原则, 除了蕴涵着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理念之外, 也表征了一种刑事 证据制度。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理念映射到刑事证据制度上表现为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 而反映到刑事诉讼技术层面上即一种法律推定。从证据学的角度, 这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一旦提出控诉, 除非提出控诉之人成功地证明了它的控诉是真实的, 否则就应推定为反面意见是真实的。在刑事案件中, 就应推定为被告是无罪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 肩负着国家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提出指控并承担对其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 而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免证的权利。疑罪从无原则所追求的正是以确凿的证据定罪。从证据学的维度, 疑罪从无本质上就是一个刑事证据规则。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按照当今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理念下的主流观点, 证明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根据证明责任的双重涵义, 疑罪从无原则可以相应地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 在结果意义上的刑事证明责任这个层面上, 疑罪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这是针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来说的, 把它作为一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指导法院作出对被指控人的裁判。

其次, 从行为意义上的刑事证明责任这个层面来看, 疑罪应当首先由指控犯罪的控诉机关来

承担举证义务, 如果提供证据不足, 则将导致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方有举证的权利, 也有不举证但不因此而承担不利裁判后果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义务也不得自证其罪。

当然, 有例外情况, 就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形成反证明, 将会承受指控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不利裁判后果。这种特殊情况存在的理由,是基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及利益保护而进行犯罪控制的必要以及种犯罪的特殊性, 并考虑到该种犯罪在侦察和指控技术上的现实局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即是例外。

三、疑罪从无原则与刑事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原则从宏观上表征了一种以人权为本理念的刑事证明责任, 同时, 它在刑事证 明活动的技术层面上, 也面临着一个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刑事证明标准, 是在无限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价值目标和尽量接近客观真实的证明技术之间的统一。客观真实是一个证明的方向, 而在诉讼中实践的是靠证据支撑的法律真实。在我国, 刑事证明的法定标准是客观真实(即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它是从侧重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方向来阐释证明标准的。世界各国对查明案件事实的追求是共同的, 只是由于语言、文化传统以及具体刑事制度的价值选择和技术选择的差异, 对这种追求的具体阐述存在差别.在这里, 笔者认为, 客观真实应当是以证据的确实充分为依托, 建立在一切刑事案件以证据推定事实判定罪罚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所谓实事求是, 在刑事证明的法律意义上主要并不在于指客观真实上发生了什么, 而是我们提供了多少可信的证据去证明发生了什么。客观真实是一种理念化的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技术性标准, 两者本质精神是一致的, 刑事证明不但需要理念引导, 而且需要技术指导, 所以, 两者的有机结合和互动应当是我国当前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直接规范对象是有罪裁判, 按照樊崇义教授的观点, 在现代刑事证明责任的辅助下, 刑事证明标准不仅是有罪裁判的标准, 同时也应成为无罪裁判的尺度。在此, 将有罪裁判和无罪裁判分开的做法, 其实仅仅是为了理论上的方便。在无罪裁判和有罪裁判的矛盾运动中, 罪与非罪之间只有依照同一标准, 才能导向公正的审判结果。

四、疑罪从无原则与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

疑罪从无原则所彰显的人权保障及谦抑精神,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 在法治进程中, 它是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所必须关注的。

我国刑诉法的修正摒弃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 确立疑罪从无, 并在通常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外, 增设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类型。,只有以程序为依托,以证据为依据, 才能导向证据不足之无罪判决的公正结果, 才能导演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过程,表达了刑事诉讼程序捍卫人权的国际性刑事司法价值目标, 赋予了刑事诉讼程序应有的道德和人文关怀。

当然, 我们的改革还只是起步, 在这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渐进式运动中, 在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及法治原则为我国司法制度所确立之前, 疑罪从无作为一项刑事证据规则及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司法过程中被实践显然是颇有意义的, 它所蕴涵的人权与民主精神正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需要的, 它所表征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技术也是我国当前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 贝卡利亚.(意)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 M].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A].程味秋等.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 Z].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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