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贷款江西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_世行贷款项目申请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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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实施手册(PIM)附件11-1《财务管理办法》

世行贷款江西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江西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财务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及按时还本付息,根据本项目的《贷款协定》和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实施江西农业现代化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系指项目区的财政部门、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管理并直接负责实施世行贷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为本项目世行贷款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代表,负责落实世行贷款债权债务;向世界银行报帐、提款及核拨贷款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并管理世行贷款帐户;统一向上级财政部门付费、付息、偿还本金;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细则;建立贷款总帐、明细帐及其它必要的帐卡;审核财务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及财务报表;确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履行财政管理、监督、服务的职责。

第四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项目财务状况;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同项目办等其他项目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的发放、回收和再利用工作,提高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保证同级政府债务偿还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单位、尤其是项目办要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做到:

(1)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适时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2)负责本项目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3)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4)编制财务计划、财务报表,审核汇总向世界银行报帐的有关报表及资料;(5)审核年度财务计划;(6)协助同级财政 814

部门做好世界贷款债务落实和息、费、本金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本项目资金来源包括:(1)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2)国内外赠款,(3)国内配套资金。

世界银行贷款系指通过省财政厅转贷并按本项目《贷款协定》的规定从世行提取的未偿还的贷款资金。

国内外赠款系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专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赠款。

国内配套资金系指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包括财政、计委、银行、农业等部门)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

第八条省财政厅按本项目《贷款协定》的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美元特别账户,用于存入世行预拨的贷款资金和补充拨入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由贷款资金负担的合格费用。

各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贷款项目资金账户,用于存入人民币贷款资金及相关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本项目发生的费用应按本项目《贷款协定》规定的类别、程序和比例报账提款。项目单位应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和已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筹集资金,保证各项资金的按时到位,合理使用。凡未经批准的工程、采购合同等,均不得付款。

第十条项目财务计划、提款、报帐、支付及监督管理,以世行有关文件、财政部的要求以及省财政厅的《提款报帐办法》为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的报帐回补资金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世界银行贷款帐户由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财政部门层层核拨。原则上在贷款资金到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世行贷款转贷给农户的小额信贷资金,由乡级财政部门作为最终转贷机构,负责同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转贷给农户。贷款合同要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并进行公证,各方的责、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

作为最终转贷机构,必须负责贷款的回收。

第十二条本项目提款报账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乡财政所)县

(市、区)项目办、财政局设区市项目办、财政局

省项目办省财政厅世界银行。

第十三条国内各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应负责筹集并如期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要负责管理好配套资金,要将各项资金的下达、使用情况登记在册;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也应按照项目计划予以落实,并切实用到项目建设上;农民以劳折资部分的计算依据应以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少,根据当时完成单位工程量的市价来计算,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国债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

 预算管理。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 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其规定的标准开支,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及项目工程招投标等工作。

 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其他资金的管理,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在转贷和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净收入(汇率盈余、银行存款利息、罚金、调剂销售的物资价差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用帐户利息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的通知》(财世字[1998]59号)文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物资采购应按世界银行确定的年度计划物采清单进行,采购的物资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配合本级项目办公室精心组织搞好项目物资招标、接运、存储、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发生的国内运杂费、招标费、保险费、商检费、仓储费等开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计入物资采购成本,其费用按物资数量分摊,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物采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等不得计入物资采购成本,只能由项目管理费开支。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管理分别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各级项目办公室自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购建的固定资产在未交付使用前不计提折旧,只有在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才能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转移、变卖以及报废处理,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在项目完工后单独移交。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本项目贷款债务尚未偿清之前,在决定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资产重组、经营权转移、企业改制(包括股票上市)或企业兼并破产等之前,必须与本级财政部门就有关贷款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由财政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项目管理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办从事项目实施和管理等工作所需的业务和行政费用,项目管理费的来源和标准按照江西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关于尽快落实世行贷款江西省综合农业现代化项目管理事宜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项目办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应在与下级政府签定的转贷协议中,明确双方债权和债务、责任和义务、条件和要求,转贷协议应抄报上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谁借、谁用、谁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将世界银行贷款的债务落实到用款单位。省对项目市、项目市对项目县的世行贷款均以美元落实债务。

第二十四条本贷款需要由世行直接支付的费用部分,按各项目市、县(市、区)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将债务落实到项目市、县(市、区)。第二十五条各级项目办公室应及时提供工程、货物成本、咨询、当地费用等数据资料,配合财政部门落实好债务。

第二十六条息、费缴付和债务偿还。

(一)本项目负有缴付息、费和偿还本金的借款单位,应根据与财政部门签定的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缴付。由当地政府统一偿还贷款的建设项目,当地政府应安排好资金,按时缴付息、费和偿还本金。

(二)财政部门按财政级次自下而上缴付息费、偿还本金。还本付息(费)的时间按省财政厅下达的付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为限。

(三)对拖欠的世行贷款费、息、本金的项目市,应就迟付的承诺费、利息、贷款本金按日率1‰向省财政厅缴付滞纳金(用人民币支付)。对拖欠的世行贷款费、息、本金和滞纳金,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直接扣缴的方式进行清偿。

第二十七条 本贷款回收的资金,应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本项目资金帐户;对于回收的贷款资金重新投资,原则上需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同意,根据省财政厅、省项目办与世行达成的意见,回收的贷款资金应投资到类似的项目活动中。

第七章财务计划及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级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转贷协议和评估报告等资料,编制《年度项目工程计划》、《年度项目用款计划》、《年度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计划》和《年度项目还本、付息计划》,经

同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级项目办应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及财政部门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如实反映项目财务情况,及时编制(汇总)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一年两次。半年汇总报表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报送到省财政厅和省项目办,年度汇总报表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同时须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说明及审计部门意见书。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项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有权调阅本级和下级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计划、物资采购、物资分配等文件、资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暂缓资金报帐。

第三十一条本项目所有费用开支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单据,会计核算应如实记载和反映财务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各项目区必须执行本项目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单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对项目实行财会监督,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不符的,应按财务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项目执行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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