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_电力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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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200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 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第七条 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第十条 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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