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版)_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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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及中纪委、省委办公厅、市委、市政府等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地方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机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包括:
1、上级领导来机关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
2、单位之间执行任务、学习交流;
3、系统上下级之间请示汇报,沟通交流;
4、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因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凡接待客人,相关科室根据来访公函提前与办公室商量制定接待方案,并填写《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经财务审计科审定,再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四条 所有公务接待统一归办公室安排。定点就餐、2
批单及发票原件,由局办公室初审后送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再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方可报销。接待费用当次结算,不得将不同批次票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
第十二条 局财务审计科每季度将公务接待费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备案,同时本局内部公开,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4月20日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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