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小专题_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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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小专题
(2011-07-07 10:16:22)
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起源于2001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7]105号)两份重要文件,规定重污染行业首发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均需先进行环境保护核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真正引发公众关注是在2008年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之后,该通知明确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通知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2008年2月20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将加强和完善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绩效与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010年5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认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2007—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自此,对已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后督查的制度开始正式实施。2011年2月2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规范了上市环保核查程序、核查工作时限,提出加强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及对环保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二、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适用
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适用,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核查时段、核查机构及需提交的资料等问题,以下进行分析和小结:
(一)适用范围
依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的规定,目前需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企业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于此处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将其界定为: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二)核查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三)核查时段
目前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和该制度实施前已经上市在该制度实施后申请再融资的重污染行业企业,需对其申请日前的三年之内的相关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等情况的进行核查。对于,此前因首发上市或再融资已经进行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其审查时段需视之前最近一次的环保审核时段确定,并接续上一次的时段,保证环保审核的时间上的连续性及无间歇性。
(四)核查机构
目前在实践中,依照行业及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参与上市公司环保审核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的行业和其他跨省的重污染行业(A类),由环境保护部进行核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初步核查意见。除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除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之外的不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公司(B类)由省、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保核查。
A类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B类公司向省及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环保部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应向环保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①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③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④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向各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保审核申请的,需视所在省的环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常而言,核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公司环保核查申请报告、上市方案或再发行证券方案(招股说明书复印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已建、新建、融资拟建项目环评批复(正在履行手续的提供相关资料)、“三同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
三、环保审查的公示
上市环保核查结果在环保部网站和相关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为扩大公示的范围和途径,从2008年1月开始,环保部还增加了在中国环境报和核查范围内各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地方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公示上市环保核查结果的环节。
另附:对于一般项目的环保核查,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环评。
四、上市过程中的操作和总结
1.钢铁、水泥、电解铝和火电四个行业的企业,无论其经营是否跨省,均由国家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为发行申报材料;
2、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2个行业的企业,若跨省经营,则由国家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若未跨省经营,则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为发行申报材料;
3、其他行业的企业,无需进行环保部的环保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报告期内环保合法合规的证明。该证明并非发行申报材料,只作为保荐机构的工
作底稿。
4、关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须取得环评批复,而对于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不作为再融资申报材料即不把再融资环保核查作为申请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再融资的审核关注的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环评以及公司在报告期内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因此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程序走环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