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_绵阳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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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商银发[2003] 86号
绵阳市商业银行
关于印发《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管理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规范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防范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特制定《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希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会计考核通知
抄送:行领导,有关部、室,存档。
共印25份
绵阳市商业银行
会计事后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会计集中监督职能和第二道防线作用,有效防范和杜绝会计重大差错事故,确保我行资金安全,根据《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制度》、《绵阳市商业银行稽核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所有会计核算单位。
第三条考核依据:根据绵阳市商业银行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我行具体工作实际,将会计差错分为一般性差错、较严重差错、严重差错三大类(详见附件)。除支行财会部提出申诉的差错外,均以《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认定的差错为考核依据,各管理行无权自行认定差错。《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必须按时送达各管理支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考核方式:一是会计核算中心对事后监督情况以各管理支行、总行营业部为单位,实行按月统计,按季通报,并纳入年终会计综合考评;二是对差错直接责任人和监督直接责任人分一般性、较严重、严重差错不同标准予以处罚,对差错率低、核算规范、无事故、无案件的,年终予以奖励。
第五条处罚标准:日常监督一般性差错2元∕笔;较严重差错10元∕笔;严重差错50元∕笔。对监督出的差错未认真整改的,对同一柜员发生同一类型差错3次以上,从第4次起,按原差错加1倍处罚(无法整改的差错除外),对严重差错还应按商业银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事后监督人员的考核:①在正常情况下,事后监督员应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差错,经换人监督或主管负责人发现,按各支行差错考核标准同等处罚;②经有关部门检查或支行人员举报,属应该监督出而未监督出的问题,按各支行的差错标准加1倍处罚;③事后监督员对发现的问题有意掩盖、袒护、包庇,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反映的,按严重差错处罚;④因工作不负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案件的事后监督员除按有关规定处
理外,要调离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事后监督和会计工作。
第七条差错申诉: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如有异议,可在“差错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由管理支行财会部向会计核算中心提出申诉,并填写《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见附件)一式三联,统一报送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在收到《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后,由领导指定专人对申诉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支行财会部及事后监督返回核查结论。
第八条差错申诉的条件:各支行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认定的差错提出异议,必须在“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的申诉理由栏处,填写申诉内容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制度等相关内容(指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否则所提申诉一律不于受理。
第九条处罚方式:各管理支行按照总行会计核算中心按季通报的差错,扣收差错责任人罚款,由各管理支行财会部负责人扣收,在每季度末后的10日内,统一缴纳总行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开出统一收据,集中专户存储,用予年终会计综合考评,表彰和奖励日常核算质量较好的营业网点和事后监督员。
第十条本办法由绵阳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
2、绵阳市商业银行会计差错考核分类标准
(一);
二○○三年六月一日
绵阳市商业银行 会计差错申诉理由书
注:
1、本表一式三联,返回管理行会计部门一联;返回事后监督一联;核查部门留存一联;
2、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返还结论;
3、申诉理由必须有相关制度、政策等的具体条款支持。
绵阳市商业银行
会计差错考核分类标准
(一)一、一般性差错:
1、记帐凭证要素不全;
2、漏盖经办人员名章;
3、漏盖或错盖除经办人名章以外的会计印章;
4、凭证允许修改处修改不规范;
5、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截角;
6、财务支出缺原始单据或原始单据不符合规定;
7、凭证帐号、户名与记帐帐号、户名不符;
8、凭证应有附件的无附件;
9、验资户、单位定期存款销户资金未按规定转出;
10、传票金额与科目日结单金额不符;
11、现金支票无背书或背书不规范;
12、代发工资无单位工资清单;
13、漏收、少收、多收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
14、会计凭证使用错误;
15、储蓄存、取款凭条无客户签名或取款凭条客户签名与帐户户名不一致;
16、建立客户信息不合规;
17、重要空白凭证销号与实际使用不符;
18、有流水无凭证、有凭证无流水的帐务;
19、手工填制、改动记帐凭证和存单、存折(“通讯失败”和无法打印的除外); 20、存折收回未破坏磁条信息;
21、错列费用科目;
22、支票未使用规定墨水填写;
23、其他。
二、较严重差错
1、所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凭证未按规定折角验印;
2、受理无效凭证(含过期或远期、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更改或不符、无印鉴的票据);
3、记帐串户(未造成资金损失的);
4、会计科目或子科目使用错误;
5、凭证金额与记帐金额不符;
6、已上交的传票中缺少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
7、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无手续;
8、挂失重开单(折)未收回客户持有的挂失凭证;
9、资金划拨审批手续不全;
10、错用利率;
11、利息或复息计算错误;
12、冲帐、调整存、贷款积数无原因,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13、使用已作删除记号的客户信息;
14、当日发生业务错、漏记表外科目或备忘科目;
15、抵、质押物转入或转出无信贷部门手续;
16、办理不允许通兑的会计业务;
17、同城与异地结算业务交易使用错误;
18、授权业务未按规定授权;
19、上门收款、上门送款未执行制度;
20、更换预留印鉴或结算户销户手续不合规;
21、帐户的控制、冻结、止付、解冻、挂失解挂、挂失重开、密码挂失、更换密码以及修改支付条件等特殊业务未双人办理;
22、挂帐无原因,挂帐核销无手续;
23、对公存款帐户修改支付条件无相关手续;
24、开立空头存折帐户;
25、其他。
三、严重差错
1、使用手工存折或手工存单;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3、营业收入不入帐、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
4、任意硬改、挖补会计凭证;
5、记帐串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6、擅自调增、调减计息积数;
7、办理空头汇款;
8、对已受理的票据业务,隔日受理付款方单方退款、退票业务;
9、冻结、解冻无手续或手续不全;
10、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