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规定_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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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群策群治”的原则,在分管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保卫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章
校门进出管理
第三条 来访人员必须在门卫室进行登记,待受访者到校门口或电话确认后准予进入。
第四条 对拒不配合登记制度或不明确来访目的的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学院。
第五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入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学生处盖章的请假条,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第六条 走读学生需持有保卫处办理的外出证,在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学生进入校门时必须出示学生证,确认是学院学生后准予进入;没有佩戴学生证的学生需班主任到门口或电话确认后准予进入。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并锁上大小门,严禁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出入必须出示学校发放的通行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按规定停放到停车场。送货、运送垃圾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通行。长期在校施工及送货车辆需办理通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不得快速行驶,应按指定位臵整齐停放并落锁,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打球以及进行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校园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院正常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播放淫秽录像、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学生组织、社会化服务单位以及外单位租(借)场地在院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并扎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楼、实训楼、实训车间、办公楼、图书馆、食堂、超市、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张贴广告,悬挂条幅。
第十六条 不准在校园刻画、有意踢踏墙壁,不准涂抹、损毁各种标志、擅自挪动校园公共设施以及路障、交通、防火等标志。
第十七条 不准损坏水电管网、路杆路灯、体育设施、宣传栏等公共设施。第十八条 不准在校园遛狗。
第五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藏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且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用火、生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且要与火源、助燃剂以及周围的可燃物隔离。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范围:办公楼、实训楼、实训车间、图书馆、超市、学生宿舍、食堂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完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自动防盗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和防火安全设施由保卫处负责安装及维护。其它防护设施(如门窗、防盗网等)丧失安全防范功能时,由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中的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保卫处和值班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第二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来学院临时务工或学习居住或留宿在学院内的人员。
第三十条 学院内暂住人员由保卫处统一登记造册、办证、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负责人、社会化服务单位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务工人员必须接受用工部门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二条 来院务工及社会化服务人员,必须于来院后3日内携带身份证和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的村级以上证明,由用工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来院学习进修的暂住人员,必须于来院后3日内由主管部门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出入证》。否则,保卫处有权随 时将其清除出院,并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暂住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治安、消防、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区和教学及办公场所赤脚、穿背心、穿拖鞋,不得在学院内接待或留宿外来人员。暂住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离校时,须到保卫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所办证件。
第三十四条 暂住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保卫处的管理和查验,凭学院签发的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凡拒不接受管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社会化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社会化服务部门所经营的场所,开业前必须经过保卫处安全验收,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开业。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开设临时经营性摊点,必须经过保卫处审批,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第三十七条 校园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但要自觉接受保卫处消防安全等方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校园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学院综合治理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校园经营场所不得进行涉赌性质的经营或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活动。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书刊、光盘等物品。
第四十条 校园食堂、超市、商业网点不得出售烟、酒及玻璃瓶装饮料,不得为学生提供吸烟、饮酒的场所。
第九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校园治安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对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影响学院稳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部门,按照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因失职、渎职、工作失误造成学院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犯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勒令离校,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犯校园商业经营、服务相关规定的,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勒令停业整顿,直至解除经营或租凭合同。
第四十六条 在校生违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由保卫处、学生处、教学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