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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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我市民营企业产业发展方向,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为地方经济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不含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第四条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视财力情况可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符合《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为我市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

第七条专项资金以申报期上一年度企业入地方财政库的纳税额为核定奖励依据,对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分三个档次按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以奖励方式安排,民营企业可自主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与保护、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的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导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民营企业申报,并根据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推荐,市相关部门复核等情况研究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民营企业申报,组织所属经贸、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和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属地(分)局初步审核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区、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以区、县级市政府名义行文向市经贸委推荐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县级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核拨给资金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复核区、县

级市对口部门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将复核结果送市经贸委,并视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核算各申报企业入地方库的国税和地税额。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总责。

第四章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十四条市经贸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奖励企业公开征集。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的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超过一定数额以上(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每年的申报通知公布)。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奖励。由企业按通知要求制作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区、县级市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初步审核并向市经贸委行文推荐奖励企业。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1);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四)纳税证明材料: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期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申报期和上一年内有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证明,企业截至当年有无欠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期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第十七条市经贸委汇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推荐奖励企业申报材料,分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复核,组织各部门参加评审会议,根据复核结果和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企业在“广州经贸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收到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文件后,指导获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获得奖励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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