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出入说明_关于养老保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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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流动到我市城镇单位就业并登记参保的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的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经厦门市党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非经批准调入且户籍迁入我市,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现有转入参保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经厦门市党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或人事关系介绍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经批准调入行业统筹单位的人员需提供人事局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动审批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以及人事关系介绍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经厦门市党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调入时超过规定年龄的,可申请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7、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经厦门市党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应加盖转入参保单位公章);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经厦门市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需提供组织部或人事局出具的干部或
人事关系介绍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人调动通知》;行业统筹单位需提供人事局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动审批表、人事关系介绍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随军家属社会保险转入接续
1、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参保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干部落户证明信(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结婚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部队出具的正、副团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干部或工人的调动通知(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调入超龄申请表;
8、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登记表;
9、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明细单;
10、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机构:按照市、区属社会保险业务管辖分工至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市社
保中心至稽核科36号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收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办结;
咨询电话:1233
3>>厦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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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须知
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须知
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来员工按本市技术人员标准缴费,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
4.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账(本市人员须提供2006年7月份之前的对账单,外来人员须提供2004年7月份之前的对账单)
5.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
6.外来员工缴费满一年及以上者,还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二、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间
1.参保人员转出社会保险须在用人单位向地税申报停保的次月10日后的正常工作日前来办理。
2.如果参保人员在离厦当月办理地税减退,因缴费未到账原因不能立即办理转移手续的,可在离厦前办理委托代办手续:委托双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卡一起到社保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3.办理地点: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到个账科办理)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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