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患者申报鉴定的通知(材料)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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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慢病患者申报鉴定的通知
为了减轻患特慢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的经济负担,根据《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劳社发〔2009〕64号)和《关于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锦劳社发〔2010〕10号)文件规定,于2012年11月19日起对我市患有以下19种特慢病的参保职工进行申报及鉴定工作,由205医院具体承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市本级医保参保人员: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俱乐部
区医保参保人员:2012年11月24日至2012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俱乐部
咨询电话:2963199 2963171(正常工作日8:00-17:00)2963142(报名现场)
二、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卡丢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开证明),《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与本人病情相关的住院病历(限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已享受待遇的复审慢病患者另需携带慢病门诊手册。慢性迁延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也在205医院报名,对于行动不便的慢病患者可由家属到医院代办。
三、申报对象
(一)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开发区、松山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锦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铁路医疗保险。
四、特慢病病种
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2.血友病A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3.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脑、肾等疾病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4.冠心病(仅限陈旧性心肌梗塞、PCI术后一年内抗凝)等严重心血管疾病的恢复期、后遗症期治疗
5.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等严重脑血管疾病的恢复期、后遗症期治疗 6.慢性迁延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的恢复期、稳定期治疗 7.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8.脑垂体瘤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 9.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10.重症肌无力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11.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 12.肺结核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13.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14.帕金森综合症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15.系统性硬皮症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 16.甲状腺机能亢进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 17.甲状腺机能减退的好转期、恢复期治疗 18.白塞氏病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19.精神分裂症的好转期、稳定期治疗
五、注意事项
1.患病职工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费用负担。
2.特慢病申报材料由鉴定部门统一存档,不论是否合格都不返还。如患者本人病情需要,可在申报前备份保存。
3.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自鉴定合格年度起,每两年复鉴一次。慢性迁延性肝炎和肺结核等具有传播危害的疾病,每年复鉴一次。
4.申请鉴定脑血管疾病的患者病历年限要求为一年以内,如无近一年病历则要求患者出具五年以内病历和半年以内门诊病历及半年内头CT检查。
5.符合恶性肿瘤缓解期好转期放化疗的、尿毒症好转期稳定期血液或腹膜透析的、器官移植后恢复期稳定期抗排异治疗的、白血病缓解期好转期化疗的鉴定标准的患者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特病待遇。
锦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