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有效实施党内监督_党员权利保障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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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有效实施党内监督
市级机关纪工委
党员权利是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党内监督则是党员权利的有效保障,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相得益彰,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实施监督,必然要求监督者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保障好党员权利,是有效实施党内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保障党员权利,强化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有畏难抵触情绪。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普通党员水平低、素质差,难以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利,党员监督只会干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决策效率,没有必要过多、过分地重视,让普通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不过是走走形式。还有的领导干部担心党员过多参与并行使监督权会打乱现有权力格局,影响政治运作和政治稳定。为此,有些领导干部存在抵触心理,不主动接受党员监督,有的还千方百计地阻挠、限制,严重阻碍了党内民主监督的实现,是党员监督的“外在阻力”。
二是权利和权力结构失衡。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的体现。但是,就目前的现实来看,在党内监督体系中,最有力的监督是上对下的监督,而下对上的监督则明显乏力。1 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普通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空监”状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党内监督权的力量失衡,造成党员监督权利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现实中监督权利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监督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个荒谬的“怪圈”:行政权力越大,监督权利对它的依附性越强;这种依附性越强,就越谈不上有效的监督。因此,监督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监督的关键问题。以无权监督有权、以弱势监督强势,没有权利或者缺乏权力的监督,只能形成无效的监督。监督的要旨在于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权力配置结构不合理,监督权利依附或受制于权力,就谈不上有效监督。
三是党务工作神秘化。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必要的知情前提。党员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党务工作不能做到应有的公开透明,党员难以实施监督。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封闭得神秘莫测。而这正是腐败的易发部位,是特别需要监督的敏感环节,而越是这样的敏感部位和环节,越是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这种情况导致党员既使有监督的决心、信心、勇气,结果也只能是无可奈何。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没有知情权作基础,监督就无法进行,党员的知情权得不到落实,限制了党员监督权利的发挥。
四是监督缺乏机制保障。尽管《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诸多条例都赋予广大党员监督权利,并对监督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保障,但是现实中,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实际平台 2 太少,缺乏安全感,向纪检机关举报风险很大,而党员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又很难及时得到救济。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导致党员监督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不少党员干部有监督的愿望,但是缺乏勇气,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怕自己的利益受损,担心领导给“小鞋”穿。在一些地方,普通党员的确可以参加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并提出一些意见,由领导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回应,表示整改或者做出解释。但是,提出的意见主要是在具体工作方面而不涉及关键问题,而且往往在表达形式上都是很含蓄地“提希望”。这种民主生活会的作用主要是提醒领导自省,作为监督的手段还远远不够。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必然影响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而缺少党员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党内监督必然导致大面积失效,这毫无疑问成为制约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重大障碍。
五是党员监督动力不足。现实中,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的党员大有人在,他们监督意识淡薄,对党内监督漠不关心,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从责任角度看,这些人对待监督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有的人认为有纪检机关就足够了,无须其他监督;有的人认为自己人微言轻,监督不起作用;从利益角度看,只要个人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一般人不愿多管领导“闲事”;有的担心监督领导会招致打击报复,自己利益反而受损。党员监督权利实际上是责任、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对于不主动行使监督权的党员并没有制度约束,也没有激励机制鼓励党员监督。在一 3 些地方,党员监督常常主要表现为离退休党员对在职党员的监督,这恰恰从侧面反映了大多数在普通岗位上的党员难以实施监督的尴尬境地。
二、保障党员权利,强化党内监督的几点对策 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从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入手,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监督权利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各种具体的权利组成的,要求相应的制度、体制、机制做保障。
一是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领导干部应放弃等级观念,尊重党员监督权利,将监督权归还给党员,党员应以“零容忍”的态度,行使党内监督权利,打破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各级党组织要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做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素质,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摒除那些认为党员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能力差,影响党内决策效率等错误认识,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推动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在观念上,用民主观念取代等级观念,树立“由民作主”的观念;要号召党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取代“中立”思想,帮助党员坚定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
二是高度重视党员的知情权。知情是监督的前提。正因为这样,知情也是一种权利,赋予广大党员监督权,实际上就意味着他们同时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包含丰富的内容,诸如:对有关财务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入、财产 4 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公共事务管理、审批、决策方面的知情权,等等。这里列举的几项内容,都是与实现监督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藏污纳垢”的,因而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监督的。正因为最需要监督,也就最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如党务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组织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等等,目的是让党员知情,为完善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是营造公正和谐的批评氛围。没有批评,就谈不上监督。批评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各种不良现象监督常常表现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批评。同时,这种批评又不能妨碍社会稳定和党内团结。要把批评特别是党员和党组织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一种具有制度保障的权利,任 5 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中国共产党素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