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分析_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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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
2000年7月4日,深圳中电照明有限公司(甲方)向深圳建设局申请对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工程对外招标,于11日获得批准。8月11日汕头市达城建筑公司(乙方)向甲方交纳了100万保证金,并与18日递交了投标书。8月29日,开标会上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宣读招标标底为19010550.12元,其中,乙方报价为17004308.68元。9月30日,甲方召开定标会,重新确定标底为1991.7393万元,并宣布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乙方以其已中标但被告拒发中标通知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共200万元。
争议焦点:
1.甲方在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是否有效;
2.甲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主持调解,甲方补偿乙方30万元。
依据:
按招标投标法第23条: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诚信第一,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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