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捐输在清朝财政体系中的作用_财政的巨大作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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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捐输在清朝财政体系中的作用
[摘要]清代的捐输在实施之初,对清政府解决财政困难或支持地方公益事业都起到了辅助和补充的作用。但是至咸同年间,捐输不仅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时的捐输已经不再是商民士绅的一种自愿的报效行为,而是成为清政府的另一种税收形式。
[关键词]清朝;捐输;咸同年间;财政
捐输并不是清代才开始有的,自汉以来,历代的一些统治者为了达到各自的某种目的都曾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举办过。在清代,凡按政府规定捐官办法输纳的银两,或对地方兴修文庙、域地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捐献银两,或向朝廷报效银两,统称捐输。也就是说,捐输是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如国家庆典、军务、赈灾、河防等工程建设之需)或因地方公益事项(如修建书院、修建文庙等),发动绅商士民捐出一定数额的银粮钱物作为“报效”政府的途径,政府回报以某种奖励和议叙(或于个人封官赏爵衔,或于地方增广学额)的一种筹措经费的策略和举措。
清中前期的捐输一方面是商民士绅向朝廷报效,另一方面则主要是对地方公益事业捐献财物。在报效朝廷方面,如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清廷都曾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举办临时性捐输。如顺治二年(1645)豫亲王多铎南征,安徽祁门商人汪文德、文健兄弟捐银三十万两“犒师”。著名皇商介休范氏,在康雍乾三朝,出私财支援军需,并输送大批军粮到西征准噶尔前线。乾隆帝六次南巡江浙,两淮盐商承办差务,每次捐银百万两;两浙、长芦盐商亦捐献数十万两。再如嘉庆九年(1804),广东盐商温永裕就会同行商潘致祥以盐商和行商两大商人的名义各捐银20万两,作为清政府修理黄河堤岸工程的费用。[1]而在地方公益事业上,如地方修建文庙,修筑水利或者遇到灾荒之年,捐输之事除了以钱粮助赈之外,还包括设粥、平粜、安置流民、收幼孩、施衣、施药、施棺等。如乾隆十七年(1752),山西蒲州、解州等地发生旱灾,平阳一些绅衿即捐输银两。[2]此外,地方的公益事项还包括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即对书院的扶持。据统计,清代由民间捐资兴建书院的比例就达到了42.84%。[3]由于创建、修复书院需要大笔经费,而民办书院的创建经费基本上完全通过民间捐输渠道来筹措,[4]所以,民办书院比例之大可以充分说明民间捐输对清代书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清前期捐输在各方面都对清的财政起到了辅助作用。
为了鼓励民间积极捐输,清政府采取了各种办法:第一,不断出台鼓励民间捐输的条例。如顺治十年(1653),谕令士民捐助赈米五十石或银百两者,地方官给匾旌奖;捐米100石或银200两者,给九品顶戴;捐多者递加品级。雍正二年(1724),又定例捐米满10石以上给以花红,30石以上奖以匾额,三四百石者奏闻赏给八品顶戴。乾隆十六年(1751),吏部又奏定捐资助赈奖励条款,其中捐银不及300两者令督抚量给匾额花红以示鼓励。捐数至300两以上者,由吏部按银数分等差议叙。[5](P813)清廷还颁布了《捐输义述章程》,明确规定:“绅民人等有乐善好施,急公报效,与义述例相符者,准予议述。”[6]奖励议叙是刺激捐输的重要手段。如对书院、学校的捐输者进行奖励,根据其捐输的多少奖励出身或官职。据清代萧振声的《浏东狮山书院志·捐输》载:咸丰元年(1861)为浏阳狮山书院捐资者获得奖励的情况:“捐银三百两以上之童生汤绍纯、马曙二名,各给予八品顶戴。捐银二百两以上之童生王应瑶等„„各给予九品顶戴。”中国自古就有修史的传统,将历史大事都记录下来,既能表彰或告诫当代人,又能激励后世。古代的地方志往往详细地记载着某年某月某人捐给书院的银两、房屋和其他物品。如嘉庆《广西通志》就记载了乾隆四十七年(1782),广西巡抚朱椿兴捐银买田资助广西秀峰宣成书院;又乾隆四十八年(1783),桂林全州知州陈肇辂捐田资助清湘书院等。[7]书院本身也“勒其名于石”,以“彰其事于世”的树碑立传,其目的在于张扬捐资者的善举,并规劝后世。不仅如此,有的地方还为捐资者建立祠堂,每年祭祀。如清代罗汝廉《浏阳洞溪书院志》记载的为其捐资创建者张良赞夫妇建“崇义祠”,向后世宣讲其助学义举。这些措施极大地迎合了中国人重名声、讲面子的心理,使得为书院捐款成为绅士们乐此不疲的追求。第二,积极劝捐,即地方官向民劝谕捐输。劝捐方法非常重要,如同陆曾禹所言:“劝输之道不一,握其要则民输恐后,失其方虽官索不输。”[8](P344)如果被劝富户实有蓄积而不乐于捐助者,或者捐助极少者,地方官会亲往劝说。劝捐时要注意不激不挠,以礼相待,循循善诱,用乡谊乡情或阴阳获报之说打动对方,绝对不可强行勒捐。[9](P32)第三,实行零捐制度。具体办法是无论在城在乡,劝令各户每日捐钱捐米,数量随意,积少成多。晚清又有塔捐图式,与零捐办法相近。具体方法是以京钱五千为一愿,捐输者或捐一愿,或捐数愿,甚至十百千万愿,各随心力,多寡不拘。[9](P32)第四,实行图赈。具体方式是以图为单位,以各图所捐之钱各赈本图。因图有贫富,又可以富图之有余协济贫图之不足。管理方面,令各图各自推举一人经理各图所得。所捐钱款存于各图捐者之家,而不必入于官府。官府所起的作用只是记下捐数,在遇到灾害时为各图调拨。[10]
至清代咸同年间,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捐输不仅成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捐输所获奖叙由虚到实,且成数越减越多。清初开办捐输,政府所给奖叙只奖虚衔,如封典和贡监,故也称“捐虚”。咸丰元年(1851),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户部以“军需孔亟,增开筹饷事例,奏准令各省劝谕绅商士民捐助军饷,开捐时条款按道光七年的酌增常例减一成核算,按九成收捐,核其捐资之多寡,分别奏请,破格施恩”。[11](P580)考虑到虚衔已不易推销,朝廷就公开出卖实官,规定京官以郎中为限,外官以道员为限,武官以都司为限,以下各级官职,均有定价,都可出钱选购。不仅如此,捐输还不断减成折收。咸丰三年,减二成按八折收捐以广招徕;咸丰四年,再减半成,按七五折收捐,最后甚至减至六成,即以制钱一千六百文抵银一两收捐。各省捐输广额章程也是因时因地而异,一改再改。二是捐输范围的扩大和种类的增加。清初捐输,只限于特定地区或特定人选,且限期特开。而在咸丰元年十月,清廷开始筹饷事例捐输,著两广总督劝谕,给予捐者“破格施恩”,并由户部行知山西、陕西、河南、四川等省一律办理。次年三月,又以“广西军务未能兙期竣事”,要求户部通饬未经行知各省体察情形,分别筹议此项捐输,并拟定了民间捐输给议叙的办法:任何绅商士民如捐银一万、数万以至十万两以上者,分别等差,一方面给予捐输者本人以爵衔,另一方面又对捐者所属府、州、县给予学额奖励。[12](P744)咸丰三年三月,清廷再度发布上谕:各省“凡绅士商民捐资助饷,一省至十万两者,准广该省文武乡试中额各一名,一厅州县捐至二千两者,准广该处文武乡试学额各一名;如应广之额浮于原额,即递行推展,捐数较多,展至数次尤有赢余者,准其于奏请时声明分别酌加永广定额,其捐生本身应得奖叙,仍准奏请另予恩施,如有一人一家捐资累万及毁家纾难接济粮台者,破格殊恩”,[12](P744)将捐输推广到全国各地。咸丰四年四月,户部又奏设捐铜局(同治十三年改为京捐局)于北京,准各地人员在京报捐请奖。此后,捐输便一发不可收拾,各种名目的捐输应运而生,主要有:饷捐、城工捐、军器捐、船礮捐、盐票捐、洋药捐、茶捐、牙贴捐、米捐、团费捐等。此外,还有一些被称之为“变通捐输”的捐项,如厘捐、杂捐、亩捐等。三是捐输权力不断地下放。
清初对捐输指定何处交银交物有明确规定,除捐监一项由各省藩库查收外,接济军用的捐项,捐生多自赴军营,后改归户部折银,多由户部银库主持。咸丰以来,各省纷纷设立捐局,藩司、粮台、军营皆得以办理捐事。咸丰三年夏,扬州帮办江北大营军务的雷以諴开创了地方官员自行设局办捐的历史。之后,湘军统领曾国藩也奏请“臣行营所至,准令随处劝捐”。[13]且当时为镇压农民起义,需款紧急,导致士民捐输通常都是在地方省府缴纳,清廷不得不让户部预先颁发空白文武职衔及贡、监生执照,交各省及各路军营办捐机构,以便随时填发。这表明,此时捐输权已经从中央下移到地方了。四是捐输由富户自愿变成全民广征,甚至勒索摊派。捐输原本是自愿,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任意勒索摊派,“名曰劝捐,按其实则为勒捐也。每开一例,即遍传殷实之户及家仅小康者派定捐数”。[14]官府“设局劝捐,始犹施之以礼,继则吓之以威,因之无力报捐者贿求免捐,捐有力而恐多捐者贿赂少捐。各地经手劝捐的人员额外需索,只知为己营私,不顾为国敛怨,积习相沿,弗思变计,致使嗷嗷之哀鸿几无生理”。[15](P46)咸同年间,捐输中的勒索摊派已成司空见惯之事。
由此,时至晚清,捐输已不再是商民士绅的一种自愿的报效行为,而是成为清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甚至是另一种税收形式。正如民国初年《宝山县续志》的修纂者对这一现象的评论:“前清(晚清)自正税以外,凡取于民者,无论为国家所设、地方所单行,皆称捐不称税,明乎事非经制,异乎正供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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