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通知_城乡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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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扩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现就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应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及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未全员参保的,应将未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未参保人员的确认,由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整改书、劳动监察部门整改指令书、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规定,及未参保人员本人相关材料,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199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有城镇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原始档案的下岗失业人员,未参加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从1992年7月1日开始。

上述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本人自愿,可凭职工原始档案,从1992年7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按当年计发办法计算待遇,从审核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

未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原始档案材料,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核准后,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在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2月9日期间内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采取补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方式进行缴纳,即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同时作废。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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