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改制引起劳动关系的变动案件分析_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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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改制引起劳动关系的变动案件分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改制引起劳动关系的变动,这可以用两种手段来完成:承继或解除。所谓承继,指用人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后,由新用人单位接替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

A信托公司,混业兼营证券业务,下属有多家证券营业部。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信证分业,遂将各地的证券营业部资产人员分离,另行成立了证券公司B。在这个企业改制过程中,C营业部的名称由A公司C营业部转变为B公司C营业部。但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及工资收人等均没有发生变化。但C营业部的部分员工却认为,公司改制,原劳动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已变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要求A信托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都裁定、判决劳动者败诉。劳动合同继续由A信托公司的继承单位B证券公司履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引起劳动关系的变动,这可以用两种手段来完成:承继或解除。所谓承继,指用人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后,由新用人单位接替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承继是一种通过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使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得以保留。所谓解除,指劳动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决定劳动关系不再继续,在未到约定期限前消灭。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应以承继为优选,这已经得到实践部门的广泛认可。劳动合同法对其予以确认也是完全恰当的。当然,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改制中的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空间。将劳动关系的承继作为改制中的优选方案,不仅有其理论基础,也有重大现实意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提高生产力,但前提必须是保证社会稳定,如果允许企业在改制中大量解除劳动合同,必将引发社会动荡,对社会总体利益并无益处。从保护最大多数劳动者的角度,改制中的劳动合同应以承继为主。就本案而言,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投资主体的变化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原来就是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现在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劳动者仍在原地上班,其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等未发生任何变化,其劳动权益未受到任何侵害。因此,虽然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但是,不应该由此得出劳动关系应当稳定到凝固地步的结论。如果分立、合并等改制措施已经使得生产资料的具体形态发生变化。如一个纺织企业在分立、改制后从事建筑经营,要求企业再去保留一批纺织工人,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不公平的,这时应当在承继之后,通过裁员的方式调整劳动力结构。

当劳动合同承继作为基本模式被引人后,双方协商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都被重新定位了。就双方协商解除而言,承继模式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协商;就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而言,分立、合并并确定了新主体执行旧合同的基本格局,如果用人单位在改制后,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依然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除。(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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