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_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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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经公司2006年4月10日董事会例会决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处理公司员工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正当行为的程序,现制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二、公司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管理人员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内部担任一定管理职责的员工。公司普通员工,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制员工)。
三、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公司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五、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挪用公司资金;
(四)、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门应当为举报员工严格保密,维护举报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员工举报不正当行为查证属实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举报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九、公司任何部门、员工发现不正当行为的,应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进行举报。外部第三方发现公司员工有不正当行为的,可以通过适当渠道向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进行举报。
十、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对公司员工的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并按其权限对公司员工的一般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接到一般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后,经初步调查确认一般不正当行为存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员工停止一般不正当行为。
十二、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责令相关部门对一般不正当行为造成的危害,采取持续补救措施,防止和避免一般不正当行为危害的扩大。
十三、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评估一般不正当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危害或损失,根据一般不正当行为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分别对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该责令相关部门检讨和评估一般不正当行为涉及的内部控制流程,并进行整改,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十五、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将一般不正当行为处理决定在公司内部及向相关的第三方作必要的通报。公司纪委、监察室和人力资
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审核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将重大不正当行为的处理决定在公司内部及向相关的第三方作必要的通报。
二十三、公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分别检查、复核其二十四、二
十五、所涉及的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运行情况,由审计部汇总后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应于每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例会上评估前一年度公司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不正当行为风险、反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记录;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普通员工进行有关不正当行为风险、反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及《员工职业道德准则》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记录。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