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_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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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 [2007]49 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 [2007]51 号)精神,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进一步做好门诊信息上传的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必须持贴有条形码的《手册》,并按要求出示。参保人员未能出示《手册》,当次就医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其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提供出诊服务,或根据病情为其建立家庭病床,满足其日常医疗需求。
二、参保人员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或手工报销等原因,《手册》留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以下简称《临时就诊证明》)作为临时就医凭证(样式见附件)。
《临时就诊证明》包含有效期(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公章。《临时就诊证明》中的信息应该与《手册》中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完全一致。《临时就诊证明》一式两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各持一份。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需将底联保存一年备查。
参保人员必须持《临时就诊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作为就医凭证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临时就诊证明》与身份证信息的一致性及其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 〇〇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参保人员 门诊就医 医保手册 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7 年6 月27 日 共印1700 份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临时就诊证明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号:
参保人员因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在本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特此证明。
参保人员持此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时,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此证明限门(急)诊就医使用,住院使用无效。
此表一式两份 备注:此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印制。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