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嘎查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_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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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嘎查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嘎查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嘎查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嘎查村“两委”班子带领群众致富,增强责任意识,调动嘎查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市委完善和落实嘎查村干部“一定三有”精神,结合《中共磴口县委2014年第九次常委会纪要》(„2014‟4号)“提高嘎查村干部待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嘎查村干部,指嘎查村“两委”中享受基本报酬的成员,不含苏木镇党委选派到嘎查村任职的干部。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嘎查村班子和嘎查村干部考核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督促,苏木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嘎查村干部个人档案。

第四条

考核嘎查村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苏木镇党委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对嘎查村干部的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平时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两

村“两委”班子成员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测评。苏木镇党委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分别按优秀、良好(称职)、一般(基本称职)、较差(不称职)四个档次设计测评表并赋相应分值。测评表由考核组负责发放及收回。汇总后,由苏木镇考核组计算出嘎查村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得分,其计算公式为: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良好票数×0.7+一般票数×0.4)/总票数×100。

(6)谈话。考核组通过与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谈话,了解嘎查村班子及成员的工作情况及德才表现。

第八条 考核组全面综合嘎查村“两委”班子和干部平时表现、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个别谈话等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分析。按平时工作表现占20%、民主评议占30%、目标考核得分40%、谈话占10%的比例,计算出嘎查村“两委”班子成员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称职);60分及以上的为一般(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较差(不称职)。考核为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该苏木镇嘎查村干部总数的20%。

第九条 对嘎查村班子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班子:

1.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2.班子集体以权谋私、侵占挪用集体财物等违纪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或在重点工作上有重大失误的;

11.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12.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称职的。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嘎查村干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嘎查村干部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200元的绩效报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享受绩效报酬。嘎查村班子被评为不合格的,本嘎查村干部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嘎查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嘎查村干部,取消先进的评选资格,并指派专人开展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考核不称职的嘎查村干部,由苏木镇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嘎查村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且经诫勉无明显改正、群众反响强烈的,由苏木镇劝其自行辞职。经组织劝辞后拒不辞职的,可由苏木镇作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三条 嘎查村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苏木镇党委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苏木镇党委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苏木镇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嘎查村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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