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政考试材料_大一思政考试材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大一思政考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大一思政考试材料”。

46.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之一。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 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的。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点,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

第四,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我又不犯法,学法有什么用处? 观点错误

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既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又受到了法律的制约

要以法律作为评价的尺度。无论审视自己还是审视他人,只能以客观的法律作为标准。要维护自身权益,自觉履行义务。

要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名词解释

1、法律

2、法律思维方式

3、依法治国

4、实体法

5、程序法

四、问答题

1、简述法律的本质及含义。

2、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内容。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五、论述题

怎样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名词解释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3、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4、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职权或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

5、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法律

四、问答题

1、简述法律的本质及含义。答案要点:

(1)本质: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含义: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2、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内容。答案要点:

(1)公民在立法上平等。(2)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案要点:

(1)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案要点:

(1)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五、论述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往社会的法律相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相一致的。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在政治方面,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在经济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精神文明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对外方面,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防御外部敌人可能的侵略、颠覆和破坏。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规定性,要完全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需要全民族和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大学生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3、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有哪些?

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为什么说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P122-124(((((18、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包括哪两方面?P12519、什么是社会公德?P126((((((20、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P132-13321、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作用有哪些?P134((((((22、什么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含是什么?P147-15023、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P168(((((((24、什么是法律?P175(((((2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什么?P176-17726、什么是法律制定? P179(((((27、法律思维方式是什么?P19828、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P201(((((29、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分别是什么?P206-207 30、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中哪两个部门?P21731、如何树立新的学习理念?P3-4(((((32、理想信念的作用?P24(((((33、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P40-4134、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什么?P74(((((35、道德的本质是什么?P91(((((36、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有哪些?P121-12237、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P160(((((38、宪法的特征有哪些?P204(((((39、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P212 40、什么是著作权?P224 2、2003年10月底,入学不久的小赵向同宿舍的小周借了5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随后由于种种原因,两人都没有再提起此事。2006年11月,已经大四的小周突然想起了这件事情,要求小赵还钱,遭到小赵拒绝。小周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

请问:法院是否支持小周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不会支持小周的诉讼请求。

因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小赵2003年10月底向小周借5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两个月期满后的2003年12月底,小赵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此时起为两年,即到2005年底,但在诉讼时效期间,两人都没有再提起此事。到2006年11月,因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小周的诉讼请求。

甲,1989年10月出生,初中毕业后一直在某酒店当保安,月收入1000元。2006年9月,甲因琐事同乙发生争执并将乙打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乙以甲未成年为由,要求甲的父母支付医药费,遭到甲的父母拒绝。

问:药费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药费应当由甲承担,因为甲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辨析题

1.错: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因为:法律意识、法律道德、法律观念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错:守法不仅仅是履行义务,还应包含正确行使权利。

3、错: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如对某一特定人进行行政特制,行政奖励等。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4、错:因为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它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四简述题

1.法律的本质及含义:

(1)本质: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含义: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内容:(1)公民在立法上平等。

(2)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犯罪构成包括: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五论述题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1)了解法律思维的含义: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方式。(2)掌握法律思维的特征: ①讲法律。讲法律是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②讲证据。讲证据是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③讲程序。讲程序是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④讲道理。讲道理是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理由。(3)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①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法律规定的知识,一是关于法律原理的知识。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③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4)人身自由权。

辍学在家也不工作的张某,刚满17周岁。经常将家里价值不高的日用品偷偷贱卖换钱,家长虽然打骂管教,但从来没有向购买人追讨差价。未满18周岁之前他又偷偷将家里的一台价值1.5元的液晶电视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熟人余某,第二天被张某的父亲发现。问:

(1)张某将电视偷卖给余某的行为属于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行为?为什么?(2)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张某的父亲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满意答案:(1)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因为张某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在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尚未表示追认与否前,该买卖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2)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张某父亲应表示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否定之意思表示,那么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余某返还液晶电视,如余某拒绝,可以余某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雇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受雇于他人看管民工,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赵延兵、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非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

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违法行为

2、违法行政的类型

1)行政失职

2)行政越权

3)行政滥用职权4)事实依据错误

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6)程序违法

7)行政侵权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的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宣告。

案例)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在乙怀孕期间,甲因车祸身亡,留下遗产120万元。在分割遗产时,乙提出其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权。甲的父母马上表示反对,称孩子还没有生出来,当然不能分得遗产。

甲的父母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包括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过,为了保护胎儿的未来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

甲9岁小学生将其父价值15000元的“劳力士”金表卖给成年人乙,得款2000元,并将其中300元送给同学丙。甲在回家途中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送还给失主丁。丁为表示感谢,送给酬金500元。事后丁又反悔,以甲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返还酬金。

问:

1、甲属于何种类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甲将“劳力士”金表卖与乙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将300元送给丙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丁能否以甲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返还酬金?

是9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甲将“劳力士”金表卖与乙的行为和甲将300元送给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尽管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甲仍有权参与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

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结果: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2行权期为一年3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十大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甲借乙人民币5000元,约定 2006年3月1日 归还,到期后,甲一直未还,乙不好意思向其索要。2008年3月5日,乙要求甲还钱,甲告知:“有钱也不还。” 乙遂即到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甲乙之间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 2006年3月2日 至 2008年3月1日 止。乙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律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大一思政考试材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大一思政考试材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大一思政考试材料 考试 材料 思政 大一思政考试材料 考试 材料 思政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