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办事指南_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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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处办事指南**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审批时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或报告。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需提供证明改制前为事业单位的有关资料。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有关文件。
二、审批参保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具体程序按《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办理。
三、鉴定参保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审批参保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资格。具体程序按《关于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提前退休审批须知》办理。
四、受理参保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有关事宜。
(一)参保单位政策咨询
参保单位咨询政策时,应出示工作证、介绍信等。
(二)参保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鉴定
参保单位要求对其参保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鉴定的,具体程序按《152号文》办理。
(三)参保离退休人员待遇更改
参保单位要求对其离退休人员待遇进行更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更改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报告。报告中需说明目前情况、更改原因等。报告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说明离退休人员待遇存在问题的原始材料依据。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至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程序**
资格预审:申报单位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单位全称、参保号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填写《湖北省职工病退劳鉴报名登记单》
资料预审:单位提供职工要求病退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五年以上原始病历资料;单位意见、病休内退下岗一年以上原始依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帐单、职工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6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填写《湖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
各申报单位按预审合格人数缴费、领取《湖北省职工病残劳动鉴定表》、《资料袋》、《劳动医务鉴定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中到指定医院体检,同时将预审合格人员名单及提前退休事由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各单位于体检结束后按时报送体检资料及公示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审核,对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分类整理统计后报市劳鉴会评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填写《湖北省职工劳鉴复审表》将劳鉴资料报省劳鉴办复审。市局领回劳鉴资料后整理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及各区社保机构领取资料。各报送单位认真抄录结果,做好未通过人员思想工作及少数经劳鉴专家组认定复评人员资料补充报送等后续工作。
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各申报单位将劳鉴通过者的劳鉴表、职工档案、个人申请、单位意见、职工身份证或户口(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及相关名册表、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到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示内容**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八个社会保险管理处设立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以下简称流动窗口)是办理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门窗口,根据职责范围,现将流动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内容和程序公示如下: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凡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在流动窗口参保。
1、在本市城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及帮工;
2、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
3、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
4、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后自谋职业的;
5、在本市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自谋职业者;
6、在本市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并自愿参保的失业人员。
(二)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以在流动窗口参保。
1、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继续参保,现要求续保的人员;
2、凡在年满50周岁以后与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干部岗位或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3、凡年龄未满55周岁,与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干部岗位或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二、办理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
1、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流动窗口继续参保时,需先审核个人帐户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档案托管证明(无法出示档案托管证明的,应提供原始职工档案),再办理续保登记。
2、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的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时,需先审核原始职工档案,再办理参保登记。
3、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审核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上述人员的参保(续保)登记时,应为其建立完整、准确的基本信息库。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参考《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和《个体工商户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申报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上述参考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调整和公布。
2、流动窗口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实行邮局代收,参保人可以凭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邮局存折到就近的邮局存入一定资金,邮局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月划款。
3、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对于原干部岗位或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流动窗口参保的,凡45周岁以下的人员,必须缴费至50周岁;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50周岁以下的人员,从其转入流动窗口参保开始,必须缴费满5年;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人员,必须缴费至55周岁。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其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规定只适用于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4、凡属于我市统筹范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应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利息。
补缴标准: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其参保当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流动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和《个体工商户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执行,个人帐户利息补缴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补缴起始时间:凡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实际欠费时间补缴。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为1995年1月1日;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职工为1995年7
月1日;原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为1998年7月1日。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1995年1月1日以前辞职或辞退的为1995年1月1日,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辞职或辞退的为辞职或辞退之日。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参保人员设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并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用于记载参保人的缴费记录和划入帐户的部分,作为其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2、从1998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比例记载。此时间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在流动窗口参保时,凡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利息的,个人帐户按规定相应补记。
3、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分户打印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通知参保人核对,并由本人保存。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储存额参考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为积累额。具体利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1次。
5、参保人员在市内变更经营或工作地点,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于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重新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前后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调出本市,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储存额只转移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非本市户籍或本市非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后流动到外地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按规定转移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农村的,其个人帐户可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本人养老,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前支取:
(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本人一次性领取;
(3)退休后未领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按照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的不同,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分别是指:
(1)凡作为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参保的,从本人全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6%,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2)凡作为企业职工参保的,其个人缴纳并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目前为缴费工资基数的2%至5%。
五、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有关规定
1、凡在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及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从事自谋职业的流动就业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凡按规定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的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并按规定补缴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我市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和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审批退休及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办理退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凡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退休年龄顺延);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对被认定为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对于在我市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从事自谋职业的流动就业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申请办理特殊工种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条件
企业改制后转入流动窗口参保的人员,申请办理因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过去在企业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过用工名册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及发放
参保人符合办理退休审批的条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分别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或新参保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其中,基础养老金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下同)。
2、实施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月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平均指数×1.3%×职工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工龄+调节金+综合性补贴。
**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社会保险登记
㈠办理新参保登记需携带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属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文件批复;
5、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财务工资年报表;
6、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7、其他有关资料。
㈡办理变更登记需携带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5、《社会保险登记证》;
6、办理注销登记还应提供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等有关文件批件;
7、其他有关资料。
二、缴费核定
㈠申报缴费工资需携带的资料:
1、《缴费工资填报表》;
2、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3、调整缴费工资的还应提供财务工资报表;
4、其他有关资料。
㈡办理新参保人员需携带的资料:
1、缴费人员身份证件;
2、缴费人员档案;
3、劳动合同、招工表、安置介绍信等用工手续;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资料;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㈢办理市内转移需携带的资料:
1、商调表或劳动合同;
2、调入单位编号单;
3、续保人员应提供上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
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㈣办理转出市外需携带的资料:
1、转入地省、市劳动、人事部门接收函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财务帐户;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待遇审核
办理待遇审核需携带的资料:
1、离退休人员审批表;
2、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3、参保人员档案;
4、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有关提前退休的审批资料;
5、办理遗属增加人员应提供《离退休人员遗属审批表》、《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加表》。
6、办理一次性和其他待遇审核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等;
7、《离退休人员增加名册表》、《离退休人员减少名册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待遇支付
办理待遇支付需携带的资料:
1、已核定的待遇审核资料;
2、银行开户帐号;
3、每年一次资格生存认证应提供身份证、户口、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站出具的生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