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精)_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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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 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其 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 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 整的,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国务 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 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 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或者相 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六条女职工怀孕 7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 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女职工怀孕未 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 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 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 未满 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 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 2年至少安排 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 检 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 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 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维护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 分工,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 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 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 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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