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办案参考_交警查获醉酒驾驶案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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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702)办案参考

同时适用于办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703)案件、饮酒驾驶机动车(1604)案件、醉酒驾驶机动车(1711)案件等案件。

一、案卷一般应具备材料 1.结案报告 2.受案登记表 3.查获经过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违法处理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材料

7.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血液检验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结果报告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血液检测通知家属记录

8.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2.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 13.返还物品凭证 14.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情况 15.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16.其他相关材料

二、案件查证要点

(一)现场处置

1.发现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要求其下车接受久经检验。确认无酒后驾车的,应立即放行。3.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车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酒精呼吸测试单应有测试时间、地点和酒精含量等内容;测试单有被测试人和测试民警签字确认,并签注时间;测试单为热敏纸的,要及时复印保存)。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场重新检验。

4.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时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6.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以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7.对醉酒后驾车的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带至固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8.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继续驾驶车辆。如去其他人代替驾驶的,可以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二)查证要点

1.根据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血液检测记录结果,询问酒后驾车机动车案件事实的具体详情。

2.确定违法行为人驾驶的机动车类型(营运或非营运)。3.详细询问在何处何时被交通警察查纠,何时何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时查清违法行为人饮酒的起止时间、地点、酒的种类、数量,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酒后什么时间驾驶车辆等情况。

4.根据酒检结果,询问是否有一年内被处罚两次(含)以上的。5.醉酒后驾车的,应当仔细询问违法行为人的性别、年龄、家庭人员情况及身体健康情况,妇女应注意是否为孕期或哺乳期。

三、询问笔录问话要点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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