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_简体号委托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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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聚保委字号
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东段21号1幢23号2楼。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向_ 借款需委托乙方提供担保。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内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担保的主合同内容:
(1)主合同债权人:___;
(2)主债权种类_ _____ ___;
(3)借款金额:(¥);
(4)借款期限 :_;
(5)借款用途 : __ _______;
(6)还款来源乙方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乙方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第三条乙方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1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现实债权的费用和所有与之有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担保期限:按照主合同债权人确定的担保期间确
定。
第五条 担保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2、担保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根据担保金额人民币:的%年计算,并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方式支付乙
方担保费用;
3、担保费用的支付时间
(1)年月日支付担保费用元
(2)年月日支付担保费用_ 元
(3)年月日支付担保费用_元
(4)年月日支付担保费用_______ 元;
(5)年月日支付担保费用_______ 元;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
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3、按时归还银行全部担保借款本息,并不累及乙方承担担保
责任。
4、为乙方的担保设立相应的反担保,包括甲方直接向乙方设立反担保,或者由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反担保合同编号:
5、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6、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等);
(2)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变化、注册资本金增减、股权变动、对外重大投资、高层人事或财务负责人变动;
(3)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等);
(5)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6)与主合同债权人协议对主合同展期,或增加贷款额;
(7)主合同被依法解除、撤销、变更或主合同债权人需要提前收回贷款;
(8)乙方为除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
(9)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
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10)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发生。
发生上述(1)(2)(3)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
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应当于情形发生之日书面通知乙方。
6、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完全支持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较本合同约定的担保
责任更轻的责任。
2、甲方完全认可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承担
因其产生的与之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甲乙双方应依据本合同分别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5、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甲方以其资产为自身债务
设立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担保,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
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7、《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
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8、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第(6)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
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
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
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
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乙方
确定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甲方应在该保险合同中将乙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按担保借款
金额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每拖延一天,应
以担保金额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滞纳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累及乙方承
担担保代偿责任,则自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乙方代偿金额全额划转乙方。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承担责任,则甲方应以乙方承担代偿金额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代偿金额和乙方为实现反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评估费、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4、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甲方未向主合同债权人归还借款,主合同债权人亦未对甲方或乙方提起诉讼,则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方应以未归还借款金额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直至完全解除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为止。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即
生效。
2、甲方如要求担保展期,应于借款主合同到期日前30日内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反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并对展期申请审批后,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事项才
相应展期,否则本合同继续执行。
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 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如达不成书面补充协议,遵从相关法律规定。
4、甲方、乙方分别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 方(盖章):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