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定稿)_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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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陕社保发[2011]122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为进一步规范、简化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相关意见,结合我省核心平台二版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对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转移接续业务规定如下:
一、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通过核心平台二版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转移的电子信息交换,不再通过传真、信函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纸质表格和材料。
二、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前,由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同意参保人员转出的证明及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开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和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填发机构,一联交参保者本人),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按政策规定及时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欠费不能补缴)。不愿意补缴欠费的参保者需在《参保缴费凭证》下方的 “不同意补费确认栏”内签章。
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具完毕《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即时将转出人员的基本信息转入“省内转移待转库”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后,应及时在新就业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参保缴费凭证》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将《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五、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根据《参保缴费凭证》有关信息,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省内转移待转库”中提取相关信息,确认接收并建立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手续后,转入机构应为转移人员打印《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六、已开具省内《参保缴费凭证》的人员,在未办理省内转移之前,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的,可持省内《参保缴费凭证》到原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省外转移手续。
七、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全省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省内转移接续一律按照本操作办法执行,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仍执行原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