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_有关生育保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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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指南

一、生育保险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2、缴费基数

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

3、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6‰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 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缴费方式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子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方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见(附表)。

二、生育保险申报核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如需就医.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有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做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参保人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特《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治疗或生育的,由患者家以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于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

料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6、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外地诊疗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待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在三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7、参保人员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或异地就医的要求

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 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 险基金无法支付。

四、申领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l、《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急诊)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

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l.《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原件;

2,《身份证》、《结婚证》、《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S、《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

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由领表》。

六、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材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孕妇保健手册》;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领医疗费补贴及生育生活津贴所需材料要求

1、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①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②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 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3、所有复印件必须用B5纸。证明材料要求用B5纸打印或书写,加盖单位公章。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

2、医保中心在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或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后,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

八、医保中心办理各项生育保险业务时间

参保人员须办理异地就医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或患者家用持相关资料于全月正常工作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手续;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及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

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一、申领条件:

(一)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所需材料:

(一)分娩或剖宫产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外地卡、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准生证有效期为从发证之日起算三年,超过有效期的需进行延期或提供原发证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卡(所有信用卡、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卡暂不能用);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4、自然流产而未实施人工流产术的,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实施免费人工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7、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申领流程: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 《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受理窗口办理;

(四)符合申领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核实期限为三个月,若无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申领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四、待遇申领时间:由于缴费数据延迟,生育事实发生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五、市区分工:市属企业职工请到市社保中心申领,区属企业职工请到各区社保中心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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