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无牌无证通告_整治无牌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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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防范盗抢摩托车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交通秩序,市公安局决定自2014年7月份起,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以及拼装或擅自改装的摩托车。
二、严禁购买、驾驶、乘坐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无合法来历证明、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
三、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摩托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的,一次记12分。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不予退还摩托车。
四、驾驶假牌假证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如属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摩托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属使用其他摩托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摩托车,处五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的,一次记12分。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不予退还摩托车。
五、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抵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支持、配合执法活动。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