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孟宪_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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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孟宪颐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委托人:郑绍诚 男汉族***425061
联系方式:
受托人(下称乙方): 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中关村SOHO大厦1506-1509
电话:010-81283670,***
邮编:100080
甲方因与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通过函告、起诉等方式而最终达到委托人的目的。需聘请律师代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4、风险代理收费;
5、在上述4中收费方式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可以合并采取2种以上收费方式。
二、收费依据
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三、收费方式、计算标准及收费数额
1、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基本代理费10万;在甲方委托的案件并收到本代理事项相关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按照胜诉额的 100% 交纳代理费。
2、如果案件受理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和解数额视同胜诉额,按照前一款的规定支付代理费。
3、胜诉额是指: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履行的金钱数额或相关财产的价值与加倍迟延履行金之和,并已实际履行到位的数额。(部分到位的该部分按照
第一款履行)。
4、如果案件执行期间,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和解数额按照上述第1款履行。
5、合并采取两种以上收费方式的,应明确各个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及数额。
四、预期支付律师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上述第三款相关约定支付律师费的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五、差旅费收取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0 元的办案差旅费。
2、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四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
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有证据证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产生的不利后果有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前期办案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利向甲方索赔,;如果发现甲方自身原因不配合诉讼的,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前期办案相关费用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如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终止的,代理费不予退还,不影响第三条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且足额支付律师费之日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及相关事项的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乙方律师刘博今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概括接受乙方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的转移自刘博今律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签章时发生转移,无需甲方、乙方的同意或再行确认。
甲方:乙方:
保证担保人:
(对本协议的第三条甲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博今律师转入律师事务所签章:
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
合同签署日: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