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改造管理办法_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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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SU011JS2-2002
项目技术改造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项目技术改造的组织实施、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内容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的技术改造工作,提高公司的技术管理水平。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名词术语
2.1 技术改造:包括工艺改进和质量改进。
2.2 工艺改进:是指对已投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改进,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
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对提高产品经济效益起一定作用。
2.3 质量改进:是指对已投产的产品通过局部设计在结构、材料等方面有所突破,从而
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等级或扩大了产品使用功能,对提高产品经济效益起一定的作用。
3组织领导
3.1 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总师办负责组织实施。
3.2 业务部、制造部、生产计划部、技术部、品管部、财务部、采供部负责相关工作的协
调与配合。
3.3 项目的验收、鉴定、专利申请等由总师办负责组织实施。
3.4 总师办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
4项目提出
项目可以由研发人员、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提出,并由提出人员填写《项目提议表》,报总师办审核。
5项目立项
总师办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场调研,市场预测、项目建议,拟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报总经理审批立项。
6项目实施
6.1 总师办根据已立项的项目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任务书至相关部门。
6.2 相关部门接到《技术改造项目任务书》后,组织成立项目小组,任命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拟制项目建议书。
6.3 工艺改进及改进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其他技术改造项目视项目大小,按企业
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6.4 承担技术改造的部门应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制,并确保技术改造项目工作的正
常进行。
6.5 市场部、业务部等各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技术改造部门开展工作。
6.6 总师办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
7项目验收
7.1 项目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当具备验收条件时由项目组拟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验收材料,报部门审批后报总师办审核。
7.2 总师办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首先对项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如检
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总师办制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如不符合验收条件,总师办提出书意见,项目组改进后重新申报。
7.3 总师办接到项目组的《项目验收申请表》后,须于两周内答复项目组,30日内组织
验收,有特殊情况的需以书面形式答复项目组。
7.4 总师办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按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形成验
收文件。
8项目鉴定
8.1 对需要通过上级鉴定的项目,由总师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形成鉴定文件。
8.2 各相关部门有配合总师办组织项目鉴定的义务。
9专利申请
9.1对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由总师办负责组织实施。
9.2各相关部门有配合总师办组织专利申请的义务。
10项目变更
10.1 项目变更是指产品功能的增加或减少、产品性能等方面的修改、项目的终止、项目
组成员的调整。
10.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市场、技术、资金、人力等原因,需对项目进行项目变更的,由项目组提出变更申请,部门审签后报总师办,并由总师办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10.3 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如有变更,总师办应拟制项目变更报告,向相关部门汇
报。
11项目移交
11.1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试用、符合鉴定要求后应移交生产线使用。
11.2 移交工作由总师办主持,生产计划部、品管部、有关制造部门参加并会签技改项目
移交生产线文件。
12资金保障
财务部根据市场部报来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做好资金准备工作,并确保经费的正常使用。
13奖励
13.1 为奖励和提高全体员工关心技术改造的热情与积极性制定此奖励措施。
13.2 奖励规则另行制定。
补充说明:
本规定由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提出。
本规定由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规定由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