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_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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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信联[2008]387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已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风险管理 新增不良贷款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

内部抄送:省联社领导,各部门、直属机构。

联系人:杨 旭

联系电话:024-3129104

4(共120份)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8年10月16日

印发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 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 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八条 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指各级机构的审贷小组成员、审贷委员会成员。

(三)责任机构:指信用社、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

(四)责任机构领导:指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处罚范围。

(一)责任人: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集体责任成员: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三)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的领导:年末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2%或年末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5%的责任机构和所在机构领导。

1.新增贷款不良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贷款余额;

2.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余额。

3.在计算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时,对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予以剔除。

第十条 处罚方式。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经办责任人: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对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经办责任人: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责任成员的处罚。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贷款项目,因集体把关不严,应审查出而未审查出问题或缺陷,同意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

(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撤销其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和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体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不良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1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为止;

2.降低或取消该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 3.取消该机构的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四)对责任机构领导的处罚。1.信用社及县级联社。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主任、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理事长实行在岗清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任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市联社、办事处。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理事长、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并全省通报批评;

(2)分管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信贷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因各级高管人员滥用职权、强迫他人或下级机构点名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的,该高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除给予直接下岗清收外,给予免职处理,下岗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对于通过内外勾结等不法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的内部工作人员,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由各级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处罚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报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

(一)对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的责任人(不含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二)对市联社、办事处责任人(不含班子成员)及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市级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三)对市联社、办事处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处罚执行。

(一)对责任人(不含各级机构的班子成员)的处罚执行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2.下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向上级人事、稽核部门等部门报备;

3.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执行,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法律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执行。

(二)对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上级党委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由上级机构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和集体责任的成员要逐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一般应于每笔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所辖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责任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年进行。

(一)各县级联社要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对信用社及信用社领导的责任追究;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联社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对市联社、办事处的责任追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免责规定

第十七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确实做到了尽职调查、审查和尽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及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由于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由于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十九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条 免责的认定工作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不良贷款质询的组织及清收措施的制定、监测与考核;

(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到期贷款的预警提示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查询、统计、汇总;

(二)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新增不良贷款清单;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或下岗)处罚通知及建档登记,并建立经济处罚台账;

(二)参与对免除责任和退回扣发工资的稽核认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建立新增不良贷款经济处罚明细账,并实行专户管理;

(二)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二)配合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七章

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各级机构每月要将新增不良贷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与考核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10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考核纪律。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考核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对当年到期贷款展期的,必须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级领导、执行和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尽职工作、有意隐瞒重大问题、伪造免责材料、包庇责任人、不及时上报或考核的,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2005年6月30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如在2008年6月30日前已形成不良,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收回,到期不能收回的,对其责任人或集体责任成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但处罚的范围、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岗(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下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特此通知

责任人(签字):

处罚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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