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险征缴科业务经办管理规程()_信息科业务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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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险征缴科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2010-10-29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为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办理登记的时效: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3.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收缴岗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4.办理变更所需材料和时效;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4)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5.办理注销所需材料和时效。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收缴岗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单位整体转移流程
1.单位办理整体转出
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业务岗核定盖章后自存一份,其余两份返给转出单位。收缴岗在系统中直接办理转出,不能办理人员减少,不用进行“单位注销”。
2.单位办理整体转入
单位将转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上报收缴岗,收缴岗在系统中直接办理转入,不用进行“单位录入”。
二、缴费基数的采集与核定
(一)缴费基数的采集
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含缴费卡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申报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申报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报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收缴岗。
(二)收缴岗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三、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减少业务
征缴科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及相关材料,收缴岗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附相关材料,收缴岗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个人信息登记变更
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办理个人信息登记变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1.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等基本信息变更,须提供相关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2.参加单位工作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变更,须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工龄审定表或参加时间证明。
五、报送月报
收缴岗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月报表》并进行业务核对,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每月月底之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收缴月报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六、基金催缴
收缴岗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七、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式三份,补缴历年的须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材料,补缴当年的须提供补缴情况说明、申请补缴期间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凭证。业务岗初审后,录入补缴明细,签字或盖章后将补缴表格和材料交审核岗,审核岗复核后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在补缴表格上签字或盖章,业务岗再汇总转财务。
对于专项审计、监察、稽核补缴,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业务岗初审后,录入补缴明细,签字或盖章后将补缴表格和材料交稽核科,稽核科在系统中审核通过,业务岗再汇总转财务。
八、归还欠款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现金、刷卡或支票方式。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收缴岗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九、缴费记录
收缴岗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十、缴费核对
市社保中心每年为参保职工邮寄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十一、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二)收缴岗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负责为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并以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进行管理。
1.对于新参保人员,由收缴岗依据参保单位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材料(外埠城镇人员还应提供能证明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户口簿复印件)负责为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信息。
2.对于曾在本市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但未在社会保险数据库中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应提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和记载有关缴费情况的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经收缴岗审核后,负责为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
3.对于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人员或外地户口进京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依据原行业统筹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对于随军配偶,参保单位依据军队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并携带本人户口薄,由收缴岗审核确认基金已转入本市后,为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
(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记载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收缴岗负责记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
(四)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参保单位负责申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收缴岗审核后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参保人员需变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关的重要信息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必须向收缴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材料,收缴岗核对后方可修改,并将其相关材料归档保管。
(五)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出现本市转入、失业转就业、中断恢复等情况时,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相关资料,报送收缴岗办理增加手续。
参保人员出现转往外省市、失业转街道、转统筹外、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判刑劳教、工伤一至四级减少、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休、转外国籍、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死亡等情况时,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报送收缴岗并办理相关手续。
收缴岗根据参保单位报送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只办理个人账户关系的转移,账户基金不转移。
2.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的(转往外省市),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根据相关政策转移养老个人账户本息。
3.参保人员失业(失业转街道)、转统筹外、参军、非常薪上学、出国、判刑劳教等原因停止缴费的,由收缴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记录予以封存。
4.因工伤(含职业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并按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持《工伤证》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减少手续。
(六)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支付与注销
参保人员死亡、转外国籍时,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可以一次性领取。收缴岗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相关证明对其进行个人账户清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并注销个人账户
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申请一次性清算、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收缴岗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相关证明对其进行个人账户清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收缴岗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相关证明对其进行个人账户清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经批准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月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中列支。
每年4月收缴岗依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存款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年度内人民银行利率变动时,以当年最高活期利率计息,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补缴或还欠缴的个人账户金额,以实际收到补缴或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当月开始计息。收缴岗每年为个人账户计息后,市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邮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由参保人员对上一年度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