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常识_施工质量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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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常识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电[1995]128号文)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8个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研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三)、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初设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4、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5、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
(四)、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阶段
1、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有5项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5)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五)、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3、开工条件:
(1)前期各阶段文件已批准,施工详图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5)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已经理顺。
(6)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7)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8)按监督权限办理了监督手续(监督注册)。
4、参建各方的职责:
(1)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应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关键问题,组织有关验收工作等。(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施工详图,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单位:履行承包合同,严格执行规程规范,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5、质量管理体制及质量管理责任
(1)、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不包括,设计单位服务体系、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2)、质量管理责任279号令 第三
条 规定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这里需要我们明确的一点是,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区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对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而言的,参建单位每一方都是质量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质量行为负责。监督单位履行的是政府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单位执行质量体系。一般来讲,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由上而下,从人员情况,特别是掌握的资源上看,基本上呈金字塔结构。
这里明确政府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为了加深、明确各方对自己质量责任的认识以及对监督工作的理解,监督部门特意在监督注册回执单的背面又将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希望参建各方都有清醒的认识。
(六)、生产准备阶段
(七)、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条件:
(1)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全部完成(2)经过单位工程验收(3)经过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
(4)经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5)经过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6)经过消防专项验收(7)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文件的编写(8)由审计机关完成竣工审计报告。
2、具备上述条件后,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八)、后评价阶段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1、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3、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投资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4、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目法人组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
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上报材料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6)、重要规章制度等。
5、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基本具备的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并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3)、人员结构合理,包括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7、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5)、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
收工作。(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3)、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
三、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
5、《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
四、工程建设监理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2、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监理资质,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4、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应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不得擅自更换。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工作原则是“公开、独立、自主”。
5、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监理实施细则及对各监理人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6、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工程情况,编制切合实际的监理规划、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内部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
7、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根据监理工程项目情况,可采取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监理方式。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审核、复核施工计划和设计文件。配备必要的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施工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抽检、分析,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8、监理机构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在检查施工条件、开工准备工作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9、监理机构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代表项目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组织设计单位向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10、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施工中,监理机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1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2、按照规范要求的格式与内容,及时、真实地做好监理日记、日志、月报、会议纪录、监
理总结等的填写、记录和整理工作。
13、水利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委托代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14、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15、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主体合格、内容和形式合法),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协商一致的原则。